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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獲悉,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草案,已根據本次常委會審議意見作了最新修改,建議表決稿已印發會議。
2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草案,列舉了經營者面臨行政處罰的十種情形,其中第四項是“僞造商品的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建議表決稿將該項修改爲“僞造商品的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建議表決稿還將“消費者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費者推薦特定商品和服務”修改爲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等。
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施行日期,草案原定爲2014年1月1日,建議表決稿將其修改爲2014年3月15日,即自明年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