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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通知指出,企業從事研發活動過程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爲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範圍。
這份名爲《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經商科技部同意發佈的。
依照《通知》,其他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範圍的企業研發費用還包括: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新藥研製的臨牀試驗費;研發成果的鑑定費用。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