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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放,卻被同時停放的車輛引燃,原來,該車輛發生了自燃。當索賠時,由於對車輛損失意見不一,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最終,訴至法院。9月25日,河南省南樂縣法院審結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吉東昇保險賠償金共計94393.07元。
2013年1月3日上午,在南樂縣縣城北關老收費站處,解放牌貨車發生自燃,將相鄰的吉東昇所有的廂式貨車引燃。事故造成吉東昇貨車廂體損壞,更換了新廂體。由於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吉東昇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保險公司申請,雙方當事人協商,法院委托河南中州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的受損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受損車輛損失總值為75500元。後又對停運損失進行評估,結論為:停運損失的評估值為18893.07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李守貴的車輛發生自燃,給原告車輛造成損壞,被告李守貴應當予以賠償。原告受損車輛系營運車輛,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原告停運造成的合理損失被告亦應予以賠償。故原告的損失為車輛受損總值75500元與停運損失18893.07元的總和即94393.07元。被告李守貴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責任險,故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停運損失及訴訟費屬於保險責任免除事項不予承擔,但被告李守貴不予認可,且保單屬於格式合同,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明對上述免責事項已盡到提示和明確告知義務的證據,故法院對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認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