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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要求公開民航發展基金的依據遭拒,律師王錄春將財政部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一審判決撤銷了財政部此前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拒絕向王錄春公開),並判令財政部對王錄春的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於2012年4月起開始徵收,國內航線每人次50元,國際航線爲90元。
財政部在《關於印發的通知》中稱:爲規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民航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批示要求,制定《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5月16日,律師王錄春以公民身份向財政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制定依據。
2012年6月7日,財政部回函稱,申請內容不符合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範圍,並以此拒絕向王錄春公開,此後王錄春提出行政複議也被財政部駁回。隨後,王錄春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案於7月29日在市一中院開庭,當時雙方就相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機密各執一詞。
王錄春認爲,依據2008年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於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定或獲取的信息,以公開爲原則,以保密爲例外,並且作爲屬於不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法律程序進行加密,確認密級。財政部未向其說明涉案信息是否依法處於保密狀態,直接以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而拒絕公開,其行爲違法。而且,其申請的是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依據,不應該屬於國家機密範圍之內。
財政部則表示,該部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程序合法。王錄春的申請經該部審查發現,國務院對民航機場建設費和民航發展基金的批覆涉及國家祕密,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於行政機關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相關規定。財政部向法庭遞交了三份保密證據,但這三份證據沒有在法庭質證環節進行質證,財政部代理律師提出由法庭單獨審查這三份證據。
雖然財政部提交的3份保密證據內容不得而知,但據法院判決認定,財政部提交的3份保密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法院沒有采納。
經過審理法院認爲,財政部的告知書僅告知王錄春申請的信息不予公開,但未向王錄春說明不予公開的具體理由。而且在開庭期間,王錄春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部通過其他方式向王錄春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
因此,法院認爲告知書缺乏事實依據,應予撤銷。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財政部於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年)第15號總第121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並判決該部對王錄春的申請重新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