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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說原告無訴權
保險公司辯稱,保單上寫明保險受益人是銀行,而沒有家屬。所以只有銀行纔有權利要求保險賠償,同時也只有銀行纔有資格起訴索賠。家屬和保險公司之間並沒有保險合同關系,不具有請求支付保險賠款的主體資格。
該保險公司還稱,根據交警部門認定,小肖當初是無證駕駛發生意外,根據保單的免責條款規定,這種情況屬於拒賠范圍。並且他們對免責條款字體進行了加黑處理,說明盡到了提示義務。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說,他們覺得都不該賠給老肖。
而銀行在法庭上說他們是保險合同的唯一受益人。保險賠款應當支付給他們。死者家屬把他們列為第三人,他們當然沒有意見。
法院認可原告主體資格
陳曉紅稱,從保險法律關系說,小肖向保險公司投保,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關於老肖的起訴資格問題,陳曉紅稱,老肖夫婦是小肖的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後,他們可以依法繼承小肖購買的房產。因此,老肖夫婦是屬於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所以法院認可了老肖夫婦的原告主體資格。
無證駕駛無牌車保險是否免責,法院審理認為,小肖在保險期內遭遇意外傷害事故,屬於保險賠償范圍。雖然小肖無證駕駛無牌車,但當地交警部門認定小肖的過錯行為與事故無因果關系,小肖不承擔事故責任。也就是說,小肖身故是因為遭遇車禍,而不是無證駕駛無牌車造成意外,保險公司以此理由拒賠,是沒有道理的。
最後,法院根據老肖起訴金額,判決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21.8萬餘元保險賠款,以此衝抵按揭貸款。
強制搭售保險違規但保險合同本身合法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昊稱,銀行辦理按揭時,處於強勢地位。你要辦按揭就必須根據合同購買一份保險。銀行這樣做是降低貸款風險,但這種行為,屬於強制搭售。
銀監會2012年1月20日頒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通知中“七不准”第五條規定,不得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陳昊稱,按揭貸款強制搭售是違規的,但這是銀行和購房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保險合同,則屬於另一法律關系,所以根據保險合同,出了意外後該賠還得賠。
強制搭售保險侵犯購房者兩大利益
按揭購房時強制搭售保險,陳昊認為侵犯了購房者兩方面利益。
第一方面,保險雖然說是在事故發生時能降低風險,但根據保險法規定,應是自願原則。強制搭售,對購房者來說,多掏了保險費,增加了購房成本。
第二方面,根據銀行的做法,保單填寫的唯一受益人是銀行。銀行可起訴投保人或家屬,最終將抵押貸款的房屋進行拍賣抵債。這個程序處理的房產,價格往往低於市價。這無疑損害了購房者的利益。
受益人最好指定為銀行和法定繼承人
陳昊稱,市民如果遇到強制搭售保險,可以向當地銀監局舉報投訴,甚至向法院起訴,要求取消強制搭售行為,並為其辦理正規按揭貸款手續。
陳曉紅則建議,遇到搭售時,購房者應當和銀行協商,將意外事故的受益人指定為銀行和法定繼承人兩方,並另外在合同中約定,一旦發生意外事故,銀行和法定繼承人都有保險索賠的請求權。這樣,不管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還是向法院起訴索賠,都沒有障礙。最終使購房者的權利保護更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