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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車保,出事了卻得不到賠償,車主“很受傷”,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駕駛員無證駕駛”。昨日,五華區人民法院以“陽光司法走進民眾”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保險糾紛。因雙方分歧較大,法庭並未當庭宣判。
2010年7月2日,劉先生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為自己的小型貨車辦理了車輛保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萬元、交強險中醫療費部分為1萬元。辦理完車險後,劉先生將車交由小工蔡某使用。
2011年5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蔡某駕駛該車由穿金路前往環湖東路。行駛到前興路延長線華都花園小區二期工地附近時,不小心將湖南籍男子董某撞倒在地。隨後,董某被送往醫院,4天後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認定書,認為蔡某通過欺騙手段獲得駕照(此前庭審中證實蔡某系左眼失明),在沒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上無證駕駛,應負全責。此案經昆明市中院審理,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1年,同時就民事部分判決車主劉先生與蔡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賠償死者家屬304399.5元。今年3月15日,劉先生找到保險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給予賠償,遭拒絕。劉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付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萬元,以及交強險醫療費用部分賠償金1萬元,同時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昨日,該案在五華區法院開庭審理。庭上,蔡某是否持有駕照成了庭審焦點。劉先生的代理人表示,2011年6月22日,蔡某的駕照纔被撤銷,而劉先生在僱傭蔡某及事故發生時,蔡某的確持有C1駕駛證。應當認為駕照具備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代理人則認為,蔡某駕駛證被撤銷,應屬無證駕駛。“按相關法律規定,肇事者系無證駕駛,這應當成為保險公司的免責理由。”其稱,劉先生購買保險時,已明確告知其詳細閱讀免責條款,已盡到告知義務。
因爭議較大,法庭並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