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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3天-休3天-上6天-休1天-上2天-休7天-上5天-休1天……‘史上最複雜假期’不算什麼,我已經進入上3天-上3天-上6天-上1天-上2天-上7天-上5天-上1天的‘加班狂人’模式啦!”該帖子在網上被廣大網友瘋狂頂起。假期不能回家團聚,就只能依靠加班費來彌補了。加班能拿多少錢?昨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佈了“兩節”期間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加班最高有三倍工資
據介紹,中秋節假期爲9月19日至21日,共3天;國慶節假期爲10月1日至7日,共7天。其中,9月19日爲中秋節法定節假日,10月1日至3日爲國慶節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若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9月20日至21日,10月4日至7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不補休,則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除以8小時。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
紅包不能抵加班費
“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算下來,加班工資比我平時的月工資還高呢。”長沙某上市公司工作人員小鄒告訴記者,他每個月平均工資4000元左右,如果他全勤加班的話,加班工資就應該是,法定節假日部分:4000(元)÷21.75(天)×300%×4(天)=2207(元);休息日加班部分爲: 4000(元)÷21.75(天)×200%×6(天)=2207(元),共計4414元,的確比月工資還高。
“公司給我發的月餅要算入加班費嗎?”小鄒又不禁向律師諮詢。“紅包或者月餅都是對員工的獎勵,算是一種福利,加班費是對勞動者放棄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種補償,是兩碼事。”律師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必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至於休息日的加班,單位可以選擇安排補休。但如果在半年內不補休的,則必須以現金形式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加班工資,或者用人單位在加班工資上“打折扣”,都屬於侵權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