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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廣州將追繳地下車位土地出讓金”的消息引起諸多廣州市民的擔憂,很多市民表示,車位既已售出,產權證業已辦好,且稅費交齊,地下車位土地出讓金爲何還要追繳?對此,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相關工作人員接受本報記者採訪作出迴應。
已辦產權證車位不轉賣不“追繳”
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審議了《關於我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並正式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實施意見》最引起爭議的是追繳已售出地下物業出讓金相關條款。對此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表示,《徵求意見稿》中根本沒有提出要“追繳”,已出讓地下空間的土地出讓金,除了開發商在辦理初始登記時要補繳外,其餘的只要產權不發生變動就不需要補繳,且該辦法的條文仍在徵求意見,並未最終出臺。
根據《徵求意見稿》,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暫緩徵收地下建築土地出讓金或未明確地下建築土地出讓金計收方式和標準的,除依法可以劃撥外,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地下負一層按地上部分市場評估價的50%計收土地出讓金,地下負二層及以下面積按地上部分市場評估價的25%計收土地出讓金。已辦理產權登記的,在發生企業改制、出售、交換、贈與(不含繼承)時由新的權屬人負責補繳土地出讓金,或由產權人自行申請補繳土地出讓金。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正在徵求意見階段,具體如何補繳還在研究過程中。根據《徵求意見稿》,地下部分(含車位)土地出讓金或按如下方式徵收:一種是開發商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按一定的標準,參考地上部分市場評估價的一定比例徵收,方可出售;第二種則是已出讓並辦理產權證的,遇企業改制、出售、交換、贈與,產權發生變更時,由新業主補繳,或由產權人自行申請補繳。對於持有車位的業主,如果產權沒有發生變動,根據上述規定,並沒有必要徵收土地讓金。
廣州規定地下建設用地有償使用
已經售出的車位轉賣要追繳土地出讓金,這多少讓購買車位的業主想不通,更有市民對出讓金徵收合法性提出了質疑,認爲現行法律沒有相關規定。
記者走訪了廣州市10多名已辦理車位產權證的業主,他們當中只有1張產權證上“土地出讓金”一欄標註爲“已徵收”,其餘均標註爲“暫緩”或者“空白”。從1993年至2013年間,廣州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一開始是免收,後變成暫緩徵收。廣州目前地下空間已達3000萬平方米,規劃到2020年達9000萬平方米。如此龐大的地下空間建設與使用,土地權屬是個關鍵性問題。此前,廣州市地鐵建設就因爲發生穿越市民地基而引發地下空間使用權屬糾紛,一度影響施工進程。
對此,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相關工作人員解釋,過去由於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方面的專門立法尚屬空白,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也沒有明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審批和權屬管理,因而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暴露出很多問題。針對這種情況,2011年11月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廣州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除符合劃撥條件外,應當實行有償、有期使用,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按照本市土地出讓金的計收規定收取,出讓年限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這位工作人員稱,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審議的《徵求意見稿》,正是爲集約節約建設用地、規範地下空間建設與開發營造良好的秩序。但同時《徵求意見稿》也將在全廣州範圍內廣泛徵集社會各界意見,最終形成最科學合理的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