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個稅法實施已滿兩週年,多位財稅專家近日表示,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爲“工薪階層稅”,建議改按家庭徵稅,以降低工薪階層的稅負,同時加強對高收入人羣的監管,實現真正的稅負公平。
有政協委員曾經舉了這樣一個真實的例子:某先生在廣州某事業單位上班,妻子沒有工作,夫妻倆都是獨生子女,4位老人均沒有退休金。7口之家就他一個人在工作,他的工資幾乎不夠養家餬口,而他的同事卻可以買房、買車和旅遊。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是消費的主要單位,家庭整體收入水平將直接決定家庭成員的生活水準。所以,不加區別地對社會成員徵納同額個稅,這在形式上是公平的,卻忽略了家庭之間的差異,造成了實質上的不公平。與個人課稅相比,以家庭爲單位徵收個稅的最大優點在於,能夠充分考慮到一個家庭的實際支出狀況,更符合現代社會個人所得來源廣泛的特點,使得稅後的結構儘量保證公平。在個稅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個稅起徵已經與CPI漲幅等經濟指標掛鉤,實現了指數化、動態化調整。
在美國,納稅人的身份分爲單身、已婚聯合申報、已婚單獨申報、戶主四種類型,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申報,進行不同標準的稅額扣除;在德國,人們會對家庭負擔有一個精確的計算,不僅會區分單身、已婚無子女、已婚有子女等基本狀況,更會對子女的教育費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進行計算;在英國,夫妻可以選擇按個人或以家庭爲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日本,政府實施“所得稅扣除制度”,對納稅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費用、撫養家屬所需的最低費用等免徵所得稅。
儘管以家庭計徵個稅“操作有難度”,但並不意味着“不可行”。不少專家、學者和官員常把“與國際接軌”掛在嘴邊,“以家庭計徵個稅”在很多國家“風生水起”,中國也不妨與國際接軌。
改革收入分配製度,建設和諧社會,就應該通過合理的收入分配製度,把社會財富“蛋糕”分好。早在2006年,就有全國政協委員提交了《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應以家庭爲主的建議》。據報載,中央有關部門已啓動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聯網工作,爲“按家庭徵收個人所得稅”改革做好技術準備。既然“以家庭計徵個稅”已達成社會共識,就不能“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