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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半個多月的光大“烏龍”事件並未因證監會公佈調查處理結果和高管辭職落下帷幕。本週,已有上海、廣州等地的投資者向光大證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光大證券可能面臨鉅額民事索賠針對廣受關注的投資者索賠問題,證監會在8月30日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對於投資者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受到的損失,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據媒體報道,日前上海一名投資者就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向光大證券索賠9.9萬元。此外,廣州一名股民也向番禺區法院遞交訴狀起訴光大證券和上交所,要求兩者共同賠償7萬元。而南京和溫州等地的投資者也準備行動,一些地方的投資者還呼籲聯合起來進行維權。
上述兩名投資者在起訴書中均表示,兩人在8月16日下午買入股票遭受巨大損失,與當天光大證券信息誤導和和內幕交易行爲存在因果關係。按照證券法規定,內幕交易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據一些機構測算,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不在少數,初步估算光大可能將面臨近30億元的鉅額民事索賠。
“這種情況表明了投資者維權意識的不斷覺醒。”廣東頤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志勇說。
維權遭遇制度缺陷
根據證監會通報,投資者可依據自身情況主張權利,但具體賠償如何認定,還須司法部門依法確定。業內人士表示,雖然有證監會內幕交易的認定作爲維權根據,但由於缺乏相關司法解釋,適格原告、損失認定等較爲困難,想要獲得賠償難度不小。
彭志勇表示,雖然證監會支持投資者向光大證券索賠,但具體到損失認定、賠償標準、賠償方式等問題在法律上都不完善,目前法制環境下想要獲得賠償仍存在很大困難。“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缺少相關司法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自由裁量權很大,此前投資者起訴黃光裕內幕交易賠償案敗訴主要就是因爲法院認爲投資者損失與內幕交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明俊表示,目前爲止,對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三大類典型的證券違法行爲,最高法院僅針對虛假陳述民事索賠問題出臺了司法解釋。而對於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爲的民事索賠,尚無配套規定。
“在缺乏司法解釋或其他配套法規支持的情況下,投資者對光大證券提出民事索賠,法院主動突破並作出支持投資者索賠的可能性非常小。”劉明俊說。
彭志勇建議,光大證券應該參照在平安證券萬福生科案中設立基金的方式進行賠償。“設立賠償基金可以大大減少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同時證監會也可以把對光大證券的罰款放在這個基金裏面。此外,儘快設立投資者補償基金,也才能體現光大證券改過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誠意。”
其實,投資者補償基金制度早已成爲全球發達金融市場成熟制度之一,即在金融交易定性爲違規違法之後,通過對相關投資者的損失進行預估,並在此基礎上由肇事方(或關聯方)專門設立投資者補償基金,以對投資者的損失進行逐筆補償。
投資者保護制度亟待完善
業內人士呼籲,面對投資者的維權呼聲,相關監管部門應有所作爲,藉此機會推動我國投資者保護制度進一步完善,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近年內幕交易愈演愈烈,完善民事賠償機制刻不容緩,希望光大事件能夠推動最高法院儘快出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照亮股民依法維權之路。”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厲健表示。
一些律師建議,證監會應督促光大證券成立專項賠付基金,對此次內幕交易案的受害者進行賠償。
財經評論員周俊生表示,“光大事件”暴露了我國急劇發展的證券市場在法規制度建設上的滯後。在推進證券法的修改過程中,證監會應該吸取教訓,強化市場監管和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一些學者也認爲,儘管目前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對投資者保護方面有所提及,《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也已發佈,但更爲系統和權威的投資者保護法案卻至今沒有出臺,“光大事件”應當作爲推進制度建設和完善的契機。
周俊生建議,作爲證監會的內設機構,投資者保護局不應該繼續保持沉默,而應依法幫助投資者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