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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出臺《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已納入批量集中採購範圍,因時間緊急或零星特殊採購不能通過批量集中採購的品目,中央預算單位可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通過協議供貨方式採購,但各部門協議供貨採購數量不得超過同類品目上年購買總數的10%。
辦法規定,實行批量集中採購的通用辦公設備、傢俱的經費預算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用於科研、測繪等特殊用途的專用辦公設備、傢俱及其他採購品目經費預算應當按財政部批覆的部門預算執行。
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執行基本配置標準,並根據預算及實際工作需要,確定當次採購品目不同的檔次或規格。部分主管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另行制定本部門統一執行的通用或專用辦公設備等配置標準的,應當按基本配置標準規範確定相應配置指標,且相關指標不得指向特定的品牌或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