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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銀監會網站公佈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於8月30日發佈的消息,《指引》第二章針對侵害銀行業消費者權益的行爲,明確提出八項禁止性規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的公佈,填補了國內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方面的空白,是我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要突破。
《指引》在第一章第八條提出“銀行業消費者有權主張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爲和相關人員進行檢舉和控告”,對銀行業消費者權利進行了總括性說明。
《指引》在第二章“行爲準則”中提出八項禁止性規定,即: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誇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中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不得主動提供與銀行業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不得在未經銀行業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無故拒絕銀行業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不得在服務中對殘疾人等特殊銀行業消費者有歧視性行爲,從而宣示了銀行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容侵害。這是《指引》提煉出的具有普適性、關鍵性的法規條款。
《指引》分爲5個章節,共計43條,涵蓋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責任和監管部門作用的描述。第三章提出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制度保障要求。第四章規定了監管部門對於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督職責。
總體來看,《指引》充分體現了“預防爲先、教育爲主、依法維權、協調處置”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原則,解決了廣大銀行業消費者十分關切的權益保護規制缺失問題。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爲全面落實《指引》,銀監會下一步將從多個維度出發,探索建立全方位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估體系:一是實施監管評估,同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對分支機構的評估,及時總結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經驗,提升工作成效;二是組織行業評比,通過評選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工作成效突出、社會反響良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發揮先進機構的引領示範作用;三是開展社會評價,通過收集社會公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產品和服務的評價、意見及建議,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監管部門有針對性地改進工作。(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