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履新之後的首張鉅額罰單開出,這張罰單開創了多項紀錄。
最快調查:距“8·16”異常交易事件發生僅14天;
最重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700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總計5.23億元;
最嚴懲處:四責任人被終身市場禁入、每人罰款60萬元,董祕輕率言論被認定爲信息誤導、罰款20萬元;
最大索賠:投資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或面臨27億元賠償。
備受市場關注的光大證券“8?16”異常交易事件在事發僅14天后就得到了從重、從快、從嚴處罰。8月30日,中國證監會召開專場新聞通氣會,正式對外通報了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案件的調查處理結果。
經調查,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在異常交易事件發生後,採取了錯誤的處理方案,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反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爲,並對公司及有關責任人開出嚴厲罰單。
作爲《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意見》發佈後證監會查處的首個A類大案要案,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案爲依法治市、鐵腕治市樹立了又一個標杆。
此外,證監會在調查後認爲,光大證券的鉅額交易雖然在客觀上引起了市場大幅波動,但事件的起因是系統技術缺陷,調查沒有發現公司及相關人員組織、策劃、促使這一事件發生的證據。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中國證監會執法實踐,因突發事故導致相關證券、期貨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不構成操縱市場。
證監會此次對光大證券“烏龍”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時、客觀、公允、公正。對光大證券的處理是基於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最“頂格”的嚴罰。其更大的意義在於,這不僅是針對光大證券,也是對每個市場參與者的警示。它釋放出監管層對強化二級市場監管力度、重典治亂的決心和力量,體現了監管層維護市場“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以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決心。
一直以來,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稽查執法困難重重,阻力多多。在暴利的驅使下,各種違法違規行爲層出不窮、屢禁不止。這其中既有行政執法手段和力量不足的問題,也有利益糾葛不清、人情牽涉較多、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等原因。此次證監會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處理,反應快、下手重,凸顯了證監會稽查執法工作向“從快、從嚴、從重”的監管作風轉變。
對光大證券的重罰應該被視爲資本市場治理的拐點。不論從法律還是從市場角度看,都具有一定的標杆意義。在市場看來,只有“重典治亂”才能維護資本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全面提振投資者信心,淨化資本市場秩序。
此外,每一次重大事件都應該成爲制度重建的契機。筆者認爲,光大證券事件的發生絕非偶然,這不僅僅是券商業務創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交易所、監管層都應從此次案例中吸取教訓,嚴控市場風險底線。
作爲市場一線監管者,上交所在此次事件中並未違反相關法規,但從處理的表現看遠未達到“盡職”的程度,其監管仍有許多亟待改善的地方。從此次光大證券事件不難看出,交易所的儲備政策不夠,沒有預料到會出現這一極端情況,因此難以快速出臺跨市場監控的有效措施。交易所應加強跨市場監管,建立異常交易快速反應機制,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適時修改可能潛藏風險的股票交易結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