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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幫忙兌換外幣,400萬元一夕之間被卷跑,委託人因此將靠幫忙兌換外幣賺取佣金的吳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自己的400萬元。最終,海淀法院支持了劉冰(化名)的訴訟請求。
吳女士是一家外企的職員,工作和生活中常有機會接觸到有外幣需求或擁有大量外幣的人士,於是便通過牽線搭橋幫忙兌換外幣,從中賺取佣金。2012年6月,劉冰通過朋友找到吳女士,希望兌換一大筆美金。爲此吳女士找到同事傑克,傑克稱自己的妹妹在香港生活,願意把手中的美金兌換成人民幣。在與傑克談妥後,吳女士便與劉冰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劉冰委託吳女士將人民幣400萬元兌換成美金,吳女士按照1美元兌人民幣6.35元的匯率進行兌換,上述匯率與央行匯率差額作爲佣金由吳女士收取。
然而出乎吳女士意料的是,在她將劉冰的400萬元轉賬給傑克後,傑克便人間蒸發了,再也沒有回到單位上班。得知自己的400萬元就這樣打了水漂,劉冰憤而將吳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其返還400萬元,並賠償相應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個人因私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個人因私用匯,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認爲其申請屬實的,可以購匯。”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爲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而劉冰與吳女士簽訂的協議書,雖形成了委託合同關係,但明顯違反了上述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應屬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院對劉冰要求吳女士返還購匯款4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因雙方均有過錯,對於劉冰索要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作者: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