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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很多人都有過在銀行營業廳被主管推薦理財產品的經歷,日前,儲戶李先生將民生銀行北京望京支行告到了北京朝陽法院,請求賠償用於支付理財產品的100萬及相應利息,理由是他被銀行主管騙了,法院已經正式受理。
原告李先生起訴說,2009年12月9日,他在民生銀行營業點辦理業務時,因語言障礙,被大堂工作人員介紹給項目主管鄭某協助辦理業務。2010年6月22日,他再次來到這個營業點辦理業務,鄭某在協助辦理業務後向他推薦銀行理財產品,並出示了自己作爲民生銀行理財業務項目主管的工作證和名片。根據鄭某的說明,這個理財產品期限爲6個月,收益率爲12.3%,最低購買額爲100萬元。李先生購買了100萬該理財產品並由鄭某辦理一應相關手續。
李先生曾質疑款項全部進入鄭某的民生銀行賬戶而非自己賬戶後,鄭某解釋爲,銀行爲方便操作,將款項先進入銀行項目主管的賬戶,之後再向客戶進行回款。
此後,鄭某三次向原告發送郵件,說明“理財產品”進展,並告知已向李先生賬戶支付了112.3萬元的理財回款,他賬戶餘額爲118萬多元。然而,2011年9月30日,李先生在取款時發現賬戶僅有6萬元餘額,鄭某實際並未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理財回款。
事後,李先生多次前往營業廳與支行協商,卻被告知鄭某已死亡,上述購買理財產品的欺詐行爲系鄭某的個人行爲,與銀行無關,銀行對李先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李先生認爲,他和銀行之間已成立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被告作爲儲蓄機構,具有保障保護存款安全的義務。鄭某作爲銀行的主管,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和營業場所內辦理理財業務,李先生基於對其職務的認識和信任,有充分理由相信鄭某具有相應的代理權限。而且鄭某的欺詐行爲,表明銀行嚴重疏於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因此銀行對於李先生的損失具有明顯的過錯和不可推脫的責任。所以向銀行索賠100萬元及相應利息。
目前,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等候進一步審理。(記者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