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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近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記者調查發現,出售汽車票時搭售保險的侵權行爲仍然存在——
“兩張票共246元。”8月1日上午,家住成都的朱斌到茶店子客運站售票大廳購買了兩張去康定的車票。按報價付錢後,朱斌又按售票員的要求出示了身份證。朱斌渾然不知,售票員已成功將兩份乘客意外傷害保險賣給了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賦予了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但像朱斌一樣,在購買車票時被搭售保險的遭遇並不少見。近日,記者就此現象進行了調查。
消費者:
不知自己“被保險”
8月1日上午10時40分,記者在茶店子客運站一售票窗口前看到,一位男子正在購買從成都到資陽的車票,男子示意售票員買三張全票。“身份證。”“沒帶。”“那就報姓名和出生年月。”男子沒多問,照着售票員的要求報了個人信息,然後付錢取票。
這名男子叫劉峯,在記者提醒下,他翻看了附在車票後面的保險單。“原來還向我們賣了保險嗦。”記者看到,三張保單上都寫着劉峯的名字,身份證號碼一欄也都寫着他的出生年月。“問都沒問就賣給我了。”劉峯說。事實上,售票窗口上方貼有購票須知,最後一點即爲購買保險自願,售票大廳6號窗口前擺放了溫馨提示牌,第一行寫着“請出示第二代身份證”,第二行是“保險自願”。劉峯表示沒有注意到提示,“再說售票員都沒有問我願不願意買。”
在成都打工的樂至女孩楊歡也遇到了“被保險”的情況。“買兩張票,售票員讓出示身份證,我以爲是實名制購買車票。”楊歡回憶說,自己常常遇到搭售保險的情況。“雖然只有2元錢,但售票員還是應該告知一聲。”
調查中記者發現,不只是在成都茶店子車站,記者隨機採訪了多名乘客,均表示在其他車站也遭遇過類似情況,大多數時候都沒察覺自己“被保險”了。
保險公司:
多份同名保單不一定都有效
據瞭解,爲方便覈查被保險人身份,售賣乘客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公司要求登記身份信息,一個保險單號對應一個身份信息。部分“被保險”的乘客,因爲要幫親友購票,於是用一個人的身份信息購買了多份保險,朱斌、楊歡、劉峯都是如此。
這些保險單的效力如何?記者致電多家保險公司,得到的答案都是,保險理賠僅會以保險單上填寫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爲對象。也就是說,被搭售保險的劉峯等人,事實上只給自己投了保,同行的親友並未得到保險保障。
多份同名保單能疊加理賠嗎?記者致電新華人壽四川公司和錦泰保險公司客服,得到的答案是,新華人壽四川公司針對同一乘客在同一時間、同一車次購買的多份保險,僅理賠一份保單;錦泰保險公司僅理賠兩份保單。這就意味着,劉峯爲一家人購買的三份保險中,有兩份純屬售票人員爲業績賣出的無用保單。“一些車站搭售保險,原因在於可以分紅。”據某保險公司韓先生透露,車站銷售保險可獲得每份保險20%甚至更高的分紅。
省消委會:
發現搭售應及時要求退保
“購買長途汽車票被搭售保險的情況時有發生。”8月5日,省消委會祕書長肖向榮告訴記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從行爲性質來講,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搭售保險屬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爲,消費者有權要求退保。
肖向榮介紹,消費者在乘車前要求退保的,一般能成功,但有些消費者在到達目的地之後才維權,調查取證比較困難。“一是難以確定是否存在搭售情況,二是難以排除已安全到達目的地的消費者是否有退還保險費的意圖。”肖向榮建議,鑑於意外險的時效性,消費者維權需及時。“購票時,消費者一定要弄清價格,以防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時支付了車票和保險。”
是不是必須買保險才能在發生意外時獲得賠償呢?北京萬商天勤(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麗芬解釋說,乘客買票乘坐客車即與客運公司形成了合同關係,除乘客自身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客運公司應對乘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保險只是‘錦上添花’”。
“遭遇搭售,消費者僅可要求退貨退款,不像消費欺詐等,有額外要求懲罰性賠償的權利。”韓麗芬認爲,有效遏制搭售行爲,還需立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者將之記入企業的誠信記錄。記者任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