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部門近日下發通知,自7月1日起,本市企業、事業單位(不含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可將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爲2012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低於30%的,可根據條件調整繳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30%。
調整後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市2012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16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