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任何一筆交易都存在買賣雙方,錯誤的交易可能是賣方的誤導,也可能是買方的失誤或者故意。故減少理財產品不當銷售,應從商業銀行和投資者雙方同時入手,明確權責,而不應當在出現問題時,把責任一味地推向某一方。”
雖然自去年底以來,央行、銀監會對銀行理財產品的監管明顯加碼,祭出一系列重拳整治“銷售誤導”、“飛單”等行爲,但記者近日走訪多家銀行網點發現,在理財產品銷售中,誇大收益、掩蓋風險的行爲仍屢見不鮮。同時,理財產品鉅虧事件、代銷糾紛事件也此起彼伏。如何避免銀行理財糾紛的發生,成爲監管層、銀行和客戶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
不當銷售仍屢見不鮮
由於銀行理財產品糾紛的頻發,在今年初召開的2013年全國銀行業監管工作會議上,銀監會明確要求,要嚴格監管理財產品設計、銷售和資金投向,嚴禁未經授權銷售產品,嚴禁銷售私募股權基金產品,嚴禁誤導消費者購買,實行固定收益和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分賬經營、分類管理。
無論是銀行自身發行還是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銀行在銷售過程中,都容易出現誤導客戶、人爲隱藏理財產品風險的現象,最終導致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矛盾和糾紛的發生。
記者通過近日的走訪發現,目前銀行網點內的不當銷售行爲仍然存在。“本行今日起發售人民幣理財產品,期限180天,10萬元起購,預期收益率4.1%。”這是記者收到的某銀行中關村支行客戶經理髮來的理財產品銷售短信。當記者致電該客戶經理,表示預期收益率太低,詢問有沒有更高收益率產品時,該客戶經理遲疑了一下對記者說:“我們行現在代銷了一款信託產品,期限1年,100萬元起購,收益率能達到8.5%。”“這款產品有風險嗎?能保本嗎?”“沒有任何風險,肯定保本,我自己都買了好多呢。”客戶經理信誓旦旦地對記者表示。
“銀行理財產品依附於特定的市場條件和產品結構,與資本市場緊密相連,不僅存在收益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而且客觀存在本金風險。部分商業銀行的產品宣傳資料,風險提示不醒目、不明確;銷售終端片面宣傳產品的高收益和高流動性,而忽視了產品的潛在風險;只顧產品前期銷售,忽視後期跟蹤服務。”農業銀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李國峯表示。
銷售誤導現象頻發,不僅會造成銀行理財產品功能異化和客戶認知歧義,也不利於銀行理財業務的有序規範發展。
銀行“賣者有責”
應該注意到,很多不同類型的金融產品之間並不存在單純的好壞之分,主要的區別在於其適合的投資者不同。如民間借貸屬於高風險領域,被很多投資者視爲壞產品,甚至金融毒品,但另一方面,也有喜歡投資民間借貸的投資者,這類投資者風險偏好程度較高,他們看重的是民間借貸的高風險背後存在着的高收益。這樣,只要信息披露完善,被包裝成有限合夥企業的民間借貸也會有市場。商業銀行的理財人員作爲客戶資產的配置指導人員,有義務爲需要這類產品的客戶提供相關的、真實的信息。
商業銀行的賣者之責應該體現在爲客戶提供需要的產品上,即爲合適的客戶推介合適的產品。“銀行的操作應分爲三個步驟:第一,由中後臺部門對產品進行審批,包括對產品質量及是否適宜在本行銷售做出判斷,並根據風險收益特性對其作出分類;第二,由前臺部門,如個金部、財富中心、私人銀行部對客戶的理財需求進行收集和分析;第三,由理財經理向客戶提供資產配置服務,爲其推介合適的理財產品或理財產品組合。”西南財經大學信託與理財研究所研究員範傑認爲。
理財專家還表示,銀行相關部門對理財產品的審批應注重兩個方面:第一是對代銷理財產品的機構進行審覈,包括對這些機構做准入性審批,在合作期間按期做出複覈、嚴格按照退出機制淘汰機構;第二是對理財產品做出審覈,包括理財產品的交易對手、結構設計、風控措施等。
投資者勿盲目購買
在實際案例中,部分不當銷售並不只是來源於銷售誤導,也有來自於消費者的錯誤購買。客戶對自己的理財需求不明確、對理財產品風險的漠視都是導致其錯誤購買的重要原因。
實際上,漠視理財產品風險、心存銀行“兜底”僥倖心理幾乎在每個案例中都會出現。因爲風險過高的產品一般都有明顯高於其他理財產品的收益率,投資者是可以根據異常的收益率發現產品存在的問題。如在日前某銀行支行的理財欺詐案中,理財產品投資起點是50萬元,年化收益率爲14.50%,這不僅大大高於同起點的銀行理財產品,而且明顯高於100萬元起點的信託產品。如此高的收益率,即便是不瞭解金融知識的人,都可以用常識判斷出該產品有很高的風險。在明知有高風險的情況下還要投資,風險一旦暴露,客戶顯然就不能簡單地把所有責任都推到銀行身上。
一位長期從事理財訴訟的律師告訴記者,目前出現問題最多的產品都是非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風險發生後,投資者都稱受到了理財經理的誤導,以爲該產品是銀行發行的產品。實際上,這類產品合同的產品管理人都不是商業銀行,而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的也不是商業銀行,合同中沒有商業銀行的公章或者業務章,投資者所謂的誤導是站不住腳的。
“任何一筆交易都存在買賣雙方,錯誤的交易可能是賣方的誤導,也可能是買方的失誤或者故意。故減少理財產品不當銷售,應從商業銀行和投資者雙方同時入手,明確權責,而不應當在出現問題時,把責任一味地推向某一方。”範傑表示。孟揚
標籤:商業銀行高風險理財誤導代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