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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河的郭某騎着摩托車在路上與一輛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於轎車車主逃逸,5萬多元的住院治療費讓郭某無力承擔。他想起了公司給投保的意外傷害險,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爲此,郭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商河法院張菁法官審理了這個案子,認爲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在保險合同中寫得很明確,其中一條就是無證駕駛,所以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
騎摩托車外出被撞傷意外保險不給賠
2011年12月8日,郭某駕駛一輛無證二輪摩托車出行,不料,當行駛至商河縣玉皇廟鎮黃齊路時,與對向駛來的小轎車相撞,郭某受傷,兩車都受損。肇事後,轎車車主陳某棄車逃離現場。經查,商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駕駛機動車超速、逆向行駛、肇事後棄車逃逸,是引起事故的全部原因,確定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後,郭某在濟南軍區總醫院住院治療,共支付醫療費54433元。這一筆較大數額醫藥費讓郭某想起公司爲自己投的意外傷害主險及附加醫療險保險。當郭某來到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材料要求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輛”爲由拒絕理賠。無奈之下,郭某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險是否履行說明義務成雙方爭論焦點
庭審中,郭某認爲保險公司對此免責條款未對自己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且自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也不屬於附加醫療險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保險公司的拒賠沒有道理。
保險公司則主張,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的情形,屬於附加醫療險條款第五條第二項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對此免責條款,被告已在保險條款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黑體字提示,且投保人聲明處,有投保聯繫人謝某的簽字及投保人濟南某紡織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證明本公司已盡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郭某這種情況確實不屬於他們的賠償範圍。
無證駕駛寫進免責條款買保險一定要看清楚
承辦此案的商河縣民事審判第二庭張菁法官介紹,對於團體投保的保險,應當理解爲保險公司無須向被保險人本人一一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只需對辦理保險的公司聯繫人說明即可。因此,本案中投保聯繫人謝某的簽字及投保人濟南某紡織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即可表明“提示說明義務”的完全履行,保險公司有理由拒絕理賠。通訊員陳宜森記者崔豔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