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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向中國保監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大幅修訂《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比例表》)。據瞭解,像器官摘除、皮膚燒傷等傷殘情況均不在該《比例表》理賠之列,導致受害者傷殘理賠困難。朝陽法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中,70%的案件均因保險公司不接受調解而被判駁回。
人身意外傷殘險是分散社會風險的一種途徑,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在於,當被投保人遭遇不幸導致傷殘時,可以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減少意外所帶來的風險和損失。需要指出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於1999年7月1日正式執行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是目前國內各家壽險公司殘疾給付的通用標準。它對規範人身險殘疾給付起着尤爲重要的作用。《比例表》制定的初衷原本是爲了規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的核定、約束保險公司給付行爲。可是,近年來,大部分保險公司忽視自己應擔當的社會責任,這已經異化爲保險公司減少風險、增加盈利,拒絕賠償、約束消費者權利的手段。
相對於現代職業風險及活動以外危險的增加,《比例表》十餘年未作修訂,內容明顯滯後。如器官摘除、皮膚燒傷等常見傷殘情形在《比例表》中均沒有體現。在《比例表》制定時,國內剛恢復人身險時間不長;產、壽險分業經營不久;理論上保險醫學、傷殘鑑定與給付的專業研究不足;壽險實務中可供參考的基本數據總結、積累不夠。這些原因均決定了該標準一出臺就存在過於簡單的問題。再加上,保險公司對其理解適用並不準確,各保險公司賠償標準並不統一等因素,滋生傷殘者維權難現象。
如今,人們的保險意識逐漸增強,利用法律武器爭取自己的最大人身保障的意識亦日益提高。因此,近年傷殘保險給付案訴之“公堂”屢見不鮮。而保險公司經常將被保險人的人身殘疾屬於責任免除範圍寫進保險合同。除非被保險人“運氣好”,保險公司願意“救助性通融賠付”,諸多被保險人都是以敗訴而告終,傷殘者維權難上加難。
其實,諸多《比例表》之外的殘疾情形甚至比某些《比例表》範圍內還要更加嚴重,對被保險人今後生活的影響程度還要更深。僅僅以簽訂了合同,不在《比例表》內而“合法地”拒絕賠償,對於被保險人並不公平,更讓保單成爲空頭支票,這也有違保險制度的初衷。不夠完善的行業標準已經給保險行業的發展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長此以往,將會成爲保險業良性發展的障礙,人們必將選擇“用腳投票”,這對各保險公司本身也將成爲消極因素。有必要儘快制定新的《比例表》,使之與現實生活中的諸多人身損害情況對接,讓意外傷殘險理賠別再靠運氣。
此外,在新的《比例表》出臺之前,各保險公司在簽訂相關保險合同時,應當就責任免除範圍對保險人進行更爲明確的告知和釋明。比如,對於被保險人的人身殘疾不屬於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免除範圍的,應按照與《比例表》傷殘程度最相近的一項進行理賠。對於已經將免責條款寫進合同,並已作出足夠明示的案件,也應當多做雙方工作,尤其是向保險公司闡明其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爭取達成雙方都接受的調解協議,最大限度地實現傷殘人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