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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農業保險封頂賠付,經營風險加劇,凸顯巨災風險準備基金的作用,保監會禁止農業保險封頂賠付的新規開始落地。
保監會配合《農業保險條例》的實施,發佈了《關於加強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對農業保險條款費率的設計和制定原則、要求、注意事項以及報備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中《通知》第七條規定:“條款中不得有封頂賠付、平均賠付等損害農戶合法權益的內容。相互制保險條款除外。”
近日,《農村金融時報》記者從大連保監局瞭解到,該局已經協調大連市政府有關部門全面取消了農業保險“封頂賠付”規定,明令保險公司不得以分散大災風險爲藉口,在保險條款中規定“超過一定賠付率不再賠付或按比例賠付”。
封頂賠付不是保險
封頂賠付在實踐上是有害的,這樣做不是保險是基金,不利於農業保險持續發展
據瞭解,保險的定價是根據風險損失概率,損失概率大,保費就高。有中央財政補貼的糧油作物保險產品的費率一般是5%,這個費率意味着投保人發生災損後,保險金額的約定就表明,保險人最高可以賠付保險費的20倍。例如一畝小麥費率5%,保險金額350元,保險費要交17.5元。保險公司承諾在被保險標的遭受全損時,最多要賠17.5元的20倍的保險金,即350元,但是如果政府或者保險公司規定說,以公司或者某地區保險費收入的1倍或者3倍封頂賠付,當該公司或省市的賠付率超過100%或300%,投保農戶哪怕絕產,也就只能得到一部分賠款,即150元或者200元,或者更多一點。
據記者調查,“封頂賠付”在各地農業保險實施方案中大都默許存在。在之前的大連市農業保險實施方案中,關於糧油作物保險產品有“賠付率200%以上採取封頂賠付係數”的條款約定。如今保監會明確禁止,仍有業內人士認爲,這些規定或加大保險公司或某一級政府的賠付責任,給保險公司甚至一級政府可能帶來較大賠付壓力。
對此,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農險與社保研究中心主任庹國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保監會的這個規定是非常正確的,封頂賠付在實踐上是有害的。”據介紹,禁止封頂賠付是對《農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規定的深化,在嚴格合同意義上保護了投保農戶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保險利益。
庹國柱同時認爲,禁止封頂賠付執行並不難,資本金就是用來補漏的。保險法對於股份制保險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資本金方面的較高要求,全國性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金至少要5億元人民幣。因爲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很少,承擔的保險保障責任很大,可能是保險費收入的幾十倍、幾百倍、幾千倍。一旦某年發生多起重大保險事故,或者賠案量大大超過正常年份,公司提取的責任準備金和積累的任意準備金不足以支付當年賠款,就必須要用資本金來填補。
據瞭解,在從事農險業務的公司中,例如中航安盟保險的註冊資本金在2011年從2.5億元人民幣增至5億元,隨着其他省市分公司開辦以及業務擴大,今年資本金增至10億元。資本金多少是償付能力大小的一個重要指標,這也是互助保險組織得以豁免的原因,他們沒有資本金。
庹國柱也提醒地方政府在設計本地農業保險方案時,要依法行事,不可以規定“封頂賠付”,不然,就不是保險了。“要堅持這樣規定和實施,最好改名叫‘農業災害補償基金’,不要叫農業保險。”庹國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