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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形成送審稿,由浙江省金融辦報送至浙江省政府。在溫州金改十二項任務中,“規范和發展民間融資,制定規范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建立民間融資登記管理制度”位列首位。
《條例》(送審稿)指出,當融資額度和借款人數達到一定規模時應當登記,以自然人單筆借款金額在200萬或企業單筆借款金額在500萬為登記基點。個人或企業如規避登記責任,將由監管機構予以公示並警告,情節嚴重的將處以罰款。
為何選擇200萬元為登記基點?浙江省金融辦在《起草說明》中指出:“自然人借款200萬元、涉及人數二十人以上作為登記基點,這主要是以生活消費型借貸和生產經營型借貸來區分。生活消費型的最大支出應該是購房,我們認為購房借款的上限200萬元基本夠了。人數定位二十個,這主要與非法集資的人數要求相銜接。”
對額度和人數同時達到的情況,《條例》也作了更嚴格的規定,“借款100萬元以上且涉及人數在五人以上的”也需要登記。為防止部分借貸行為人變相逃避登記,《條例》規定“單次向十人以上借款或者三個月內累計向三十人以上借款的”也應當登記。
由於民間融資運行在地下,管理部門無法了解具體情況,而登記制度是民間融資陽光化的重要手段,司法機關可將登記材料作為判斷民間融資行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避免被扣上“非法吸存”或“集資詐騙”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