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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同輝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證監會昨天公布了對同輝公司和相關個人的處罰結果。
調查顯示,早在2006年6月,同輝公司前身馬鞍山市山鷹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創投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以機構和個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進行基金和股票投資。2007年5月,創投公司以程曉輝、潘蘇雲、田庭生、耿永順、章昌忠和徐淑蘭的名義開立了個人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上述證券賬戶均由創投公司統一使用保管,銀行賬戶由創投公司控制,通過銀證轉賬和銀行間轉賬方式調度使用。
相關涉案人員在詢問筆錄中稱,2006年6月22日,王德賢為了調動員工積極性,改善職工福利,提出由創投公司以機構和個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程曉輝等6人的證券賬戶從開戶至銷戶期間由王德賢進行投資交易決策。其間交易股票包括“蘇寧電器”、“寶鋼股份”等。
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條關於“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所述違法行為。王德賢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同輝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對王德賢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