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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律師王新亮向銀監會反映“信用卡全額罰息是霸王條款”一事有了新進展。近日,銀監會對王新亮的來信進行了書面回復。但銀監會對於請求廢除“全額罰息”的核心問題並未給出任何正面答復,銀監會表示,“全額計息”爭議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全額還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條件”存在不同理解。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信用卡“全額罰息”暫無廢除可能。
呼吁廢除“全額罰息”
媒體此前報道王某在中國民生銀行(600016)透支11萬5年後需還款44萬的案例後,“全額罰息制度”被指霸王條款,並引發熱議。王新亮為此致信銀監會,呼吁廢除“全額罰息”。王新亮認為,信用卡已還款部分屬於已履行的義務,不應當將已還款部分還計入全部款項內計收利息,此行為是一種顯失公平的行為,屬於霸王條款。
全額計息也稱“全額罰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部欠款,就要對全部消費金額進行計息。銀監會的回函中詳細解釋了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現行的計息方式,表示根據現行計息政策,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是有條件的信用卡欠款利息優惠政策。而王新亮所說的“全額計息”爭議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全額還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條件”存在不同理解。
不過,銀監會指出,由於計息規則是信用卡業務合同的核心條款,商業銀行應當事先設有明確且無爭議的約定,並經持卡人簽字確認。將根據監管規定要求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信用卡發卡流程中的信息披露行為。
對此,王新亮表示,“回復沒有作出實質性回應,對該回復不滿意。”
上海歐申律師事務所律師錢曄文在接受《國際金融報》采訪時表示,之前也遇到過“全額罰息”的案例,也跟銀行進行過交涉,但是交涉無果。不過銀行信用卡的免息期本身是一個推行信用卡的優惠條件,這是屬於銀行在爭取用卡客戶的時候,一個已經非常普遍的條件了。“而且我認為章程當中並不存在必要前提條件,不是說我享受了免息期,就理所當然應當承擔已還款部分的利息。同時從合同角度說,這個條款的設計本身是有問題的。”
錢曄文還表示,“全額罰息”不屬於霸王條款。“霸王條款目前存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合同裡面,如果存在霸王條款可以通過工商局或是由法院認定條款無效。但是銀行信用卡合同算不算是消費合同這個概念本身需要有定義,相關法律條款有待完善。”
“容時容差”解燃眉之急
雖然沒有支持廢除“全額罰息”,但銀監會也強調將積極配合相關主管部門,推進包括信用卡計息規則在內的相關法規的制定完善工作。
在最新公布的修訂版《中國銀行(601988)卡行業自律公約》(自今年7月1日實施)中,要求銀行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信用卡息費計收方式和相應的優惠措施,由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自主選擇。
《公約》還要求銀行建立容差容時還款機制。“容時”是指銀行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還款寬限期服務,還款寬限期自到期還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還款時,應當視同持卡人按時還款。“容差”是賬單額與還款額之差在10元以內,有可能不會被全額罰息,而是滾入下月計息。而在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商業銀行信用卡息費計收自律規則》中則直接倡議推進部分計息。
事實上,工商銀行(601398)已經在2009年2月取消信用卡全額罰息,改為“部分還款,部分計息”。工行規定,按照最低還款額規定還款的,只對未清償部分計收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但工行也是惟一一家取消“全額罰息”的銀行。
不過,建設銀行(601939)、交通銀行(601328)等十多家銀行均推出信用卡容差還款政策。建行信用卡客服人員稱,該行對容差還款標准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如果持卡人只是少還了幾元錢,只要並非惡意,就有可能免於全額罰息。
有分析人士認為,銀行不願取消“全額罰息”原因在於銀行對信用卡利息的依賴。有研究稱,信用卡“罰息”已成為信用卡業重要的收入來源,利息收入已佔到我國銀行信用卡總收入的40%到50%。
對此,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孫立堅表示,對於目前的大銀行來說,全額罰息制度是由中國銀行業標准化商業信貸模式所決定的。“部分計息”屬於差異化的經營模式,以銀行目前標准化的模式做不到。但孫立堅強調,對靠罰款來賺錢的盈利模式應堅決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