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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業務受限
記者注意到,銀監會新規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進行了界定,即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應該說,在於目前銀行理財產品中,非標準化債權類的創新層出不窮,如在2010年以前,最主要的非標準化債權主要就是信託貸款和信貸資產,2010年到2011年出現了大量的票據資產、投向債權的信託資產收益權以及2012年開始在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等交易的債權。非標準化債權的外延一直在變化。
新規所作的界定囊括了幾乎所有可能成爲銀行變相放貸的金融市場工具。而且把一些從法律意義上不屬於債權,但實際意義上屬於債權的資產囊括入內,如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只要投資於上述資產的理財業務都是非標準債權業務。
“法規出臺的實質目的顯而易見,即希望銀行合理控制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總額,降低銀行業整體系統性風險,同時在遵循新規定的前提下轉型傳統的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模式。”西南財經大學信託與理財研究所研究員肖芳在接受採訪時說。
值得關注的是,新規特別提到,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財產品餘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之間孰低者爲上限。對於應如何理解這兩條監管“紅線”,肖芳認爲,第一,對於“紅線”要求比較嚴格,對“紅線”的考覈是任何時點,而不是規定時點,這從法規方面規避了銀行通過時點調控規避監管的可能。第二,總量管理的出發點有二,一是通過控制業務增量,防止存量業務發生風險,避免要銀行承擔責任的情況發生後銀行無法賠付的問題———應對這個問題的方法是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餘額不超過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二是通過控制業務佔比,防止銀行理財業務過於集中,風險抵抗能力減弱———應對這個問題的方法是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餘額不超過理財產品餘額的35%。
“從政策效果方面看,總量管理會對中小銀行造成較大影響———因爲這些銀行的兩個‘分母’都不大。”肖芳表示。
“資金池”運作模式遭否定
近來,銀行理財產品所蘊含的風險被業界普遍關注,尤其是“資金池”運作模式以其操作環節的不透明廣受詬病。
據業內專家介紹,銀行往往將不同類型、期限的理財產品資金“混搭”,投向擁有債券、信託、信貸資產等多種資產混雜的“資金池”集合運作。爲保證募集資金與項目所需資金的平衡,銀行便滾動發售多種期限的產品,業界將其稱作“期限錯配”和“短借長貸”。
而這種操作模式有望隨着新規的實施,告別歷史舞臺。事實上,自2012年七八月開始,銀監會就已經着手清理理財產品,原則上實行“新老劃分”:新成立的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實行單獨覈算,允許“一對多”或“多對一”,但不能“多對多”;存量“資金池”運作模式下的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不要求拆解,主要靠理財產品到期來消化。
“近日出臺的理財新規與上述2012年的監管政策指導有極大相承之處。新規中界定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就是‘資金池’運作模式下的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的最主要投資對象,這類資產往往和債券、股票或基金等進行組合,是理財產品獲得高收益的主要來源。”肖芳說。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期限在1年以上的理財產品佔比很小,自2012年七八月到2013年上半年,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的存量“資金池”就基本可自動消化。只要新設的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採取“一對多”或者“多對一”模式運作,就可以實現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覈算,就自然符合新規中達標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規定,不受2013年底前要完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的約束。
換句話說,在銀監會窗口指導下,自2012年就開始轉變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多對多”運作模式的銀行來說,計提資本的可能性較低。
倒逼銀行理財業務轉型
理財專家普遍認爲,總體來看,法規對銀行開展理財業務的最大影響,在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限額管理,也就是說,即便是實現了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的達標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理財資金對它的投資額也是受到限制的。
肖芳表示,減少該類資產的投資,實質上就是倒逼銀行理財業務轉型,而不是封殺或封堵理財業務的發展。這將在短期內對理財市場造成負面影響,但長期將利好整個理財行業的健康發展。
“對銀行來說,可能會使銀行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業務增速減緩,但是,有利於利用銀行較成熟的風險評估技術提供金融資產服務,使理財市場真正成爲直接融資市場的有益補充,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發展需求。”某股份制銀行人士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