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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檻:經營健康險5年以上
在中國境內連續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險經營管理經驗;除了專業的健康險公司,險企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億元或近三年內淨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於100%,其他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於150%……這些都是《暫行辦法》對保險公司參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提出的准入門檻。
同時,保監會發布的《暫行辦法》還對保險公司的合規經營、專項管理、精算技術、服務網絡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業內人士認爲,保監會爲保險公司參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設置了較高的准入門檻。大病保險尚屬新生事物,其運營安全性十分重要,這關係着業務能否實現可持續發展。雖然大病保險業務的經營原則是“保本微利”,但各保險公司的積極性較高,他們看中的是產品的二次開發市場,《暫行辦法》也指出,保險公司應積極開發與大病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開展健康管理服務,滿足參保羣衆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和服務需求。
去年保監會發布《指導意見》後,青海、山東、安徽等省份開始了大病保險試點,參與的保險公司涉及中國人保、中國人壽(601628)等大型國有保險公司。隨着保險公司准入條件的明確,今後有望看到更多保險公司的身影。保監會表示,將公佈並及時更新具有資質的保險公司名單。
在明確准入門檻之外,《暫行辦法》也對保險公司退出大病險市場的情形做出了規定。當保險公司總公司因大病保險業務受到行政處罰,或者一年內其省級分公司大病保險業務受到行政處罰達到3家次以上,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因大病保險業務受到行政處罰,或一年內其分支機構大病保險業務受到行政處罰達到3家次以上等情況發生時,保險監管機構將在3年內將其剔除資格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