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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的大風天已過去一週,不少被砸車主索賠成功。然而,近日仍有多名天津市市民向記者反映,由於找不到砸車物的所有人而索賠無門。對此,擊水律師事務所劉建律師指出,在找不到所有人的情況下,可以找管理人協商索賠。
家住河西區的崔女士3月9日正在外地,次日清晨回家後發現汽車的左前門受損。經詢問鄰居得知,小區內的路燈杆被大風颳倒了,砸在她的車上。崔女士表示,她的車上了全險,但因現場已被清理,保險理賠有困難。好在物業公司能夠證明相關事實,並已就賠償事宜與崔女士進行協商。而楊女士就沒那麼幸運了。楊女士的公司位於一座大廈裏,3月9日那天加班,車就停在院內。下午準備回家時,發現車的後保險槓被一塊木板砸裂。楊女士的車只上了交強險,她不知道該向誰來索賠,是大廈物業還是大廈的所有者。
劉建指出,上述兩起物件損害賠償糾紛屬於特殊侵權責任類型之一,其歸責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被侵權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此,兩位女士可以向損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主張賠償責任,賠償標準是汽車的實際修復費用。損害事實應當有證據證實,如現場未能保護,可以通過其他證據證實,如證人證言、錄像錄音資料、照片、鑑定報告等。只要能夠證明損害事實的發生和具體致害的物件,即可主張賠償。
劉建認爲,崔女士的案例中,小區內路燈平時由物業方面管理,因此可以不找所有人而向管理人索賠。而楊女士的案例則比較複雜,誰用木板誰應該擔責;如果找不到使用者,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大廈物業沒有盡到相應安保義務,可以向大廈物業提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