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對罰款金額有上限規定,因此,行政罰款對證券欺詐行爲的懲戒作用有明顯侷限,”厲健稱,股民依法索賠,不但可以挽回損失,還可以讓上市公司和責任人付出必要的代價,“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法律體系,對證券市場規範發展各有作用,‘三駕馬車’一起跑才能走的又快、又穩、不翻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