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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22日公佈《關於修改〈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修改後的規定提高了開放式基金的懲罰性贖回費,以鼓勵長期投資。
據介紹,爲避免短期交易投資人的頻繁交易對長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將對懲罰性贖回費的選擇性規定修改爲強制性規定,對於收取銷售服務費用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應當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0.5%以上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於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1.5%以上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0.75%以上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爲避免銷售渠道通過頻繁指導投資人申購贖回基金來增加銷售收入,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3個月的贖回,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歸入基金財產;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6個月但多於3個月的贖回,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歸入基金財產。此項調整增加了短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於補償基金財產,將增加長期投資人收益。 (記者許志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