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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曾給投資者帶來超過10倍收益的“最牛”基金經理王亞偉復出後轉戰私募基金,這一消息曾一度引發公眾對私募基金的關注。昨天,證監會公布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暫行辦法》,想投資私募基金的自然人需滿足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等三個條件之一,另外,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私募基金在我國歷來受到嚴格約束,因為私募容易成為“非法集資”,而兩者的區別就是:面向一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並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
對於普通投資者而言,私募基金由於門檻高,動輒需百萬元甚至更高的資金投入,一直被當做家庭資產千萬級以上客戶的“專屬”。私募基金既不像公募基金那樣每日公布淨值,也不像公募基金那樣不論是否幫投資者賺錢,都能提取管理費用,而是以獲取絕對收益最大化為己任,因為私募基金只有賺錢了,纔能按約定提取費用。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說,《暫行辦法》的主要目的在於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業基本情況,基本不會改變現有私募基金行業運營現狀,不增加其監管成本。
《暫行辦法》明確,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美國、加拿大等成熟資本市場的證券交易管理機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並可對市場進行判斷的投資者纔能對私募公司投資,同樣這些公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合格投資者基本條件為個人淨資產不低於100萬美元;年收入不低於20萬美元;已經有至少15萬美元投資於資本市場;對私募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個人總資產的20%等。合格投資者包括具有投資資格的個人和機構。
昨天,證監會對我國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界定是: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風險能力,其中自然人需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件——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此外,公司、企業等機構需滿足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
對於私募產品的最低認購限額,考慮到業內現狀,《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記者竇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