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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正值購車高峯期,而消費者與商家簽訂的購車合同裏,卻存在諸多霸王條款。記者11日從天津市工商局獲悉,去年市工商12315中心共受理汽車類投訴超800件,其中兩成涉及購車合同霸王條款問題。汽車銷售已成爲本市霸王條款六大多發行業之一。目前,市工商局已將購車合同霸王條款列入整治工作重點,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家住和平區的市民韓先生最近反映,在4S店交了訂金後預訂一輛車,由於臨時去國外出差未能按約支付車款辦理提車手續,他被4S店告知,因多次未聯繫到購買者本人,視爲自動放棄購車,所交定金不能退還,並向韓先生出示購車合同文本,指出其違約的條款:“消費者未如期提車且經營者催促後七日內仍未辦理提車手續的,經營者有權不退還消費者已交的定金並單方面終止協議,如經營者因各種非自身因素未能按期交車時可協商延長交車期,也可由經營者無息退還所交定金。”隨後,市工商相關負責人指出,上述合同內容屬霸王條款,無效。
據市工商12315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去年該中心受理的相關投訴中,購車合同霸王條款多集中在以下內容:“消費者對所購車輛外觀及質量有異議,需當場提出,未在上述規定時間提出異議,則視爲經營者交付的車輛符合合同標準。經營者有證據表明對質量問題沒有過錯,則經營者不承擔任何責任”“若遇生產廠家調整產品配置及價格,則按提車時的新配置和價格執行”“在提車時如遇相關國家政策調整(如:高消費稅)或因匯率變化影響交付價格時,賣方調整銷售價格額度以當時廠方指導價格調整額度爲準”。
據瞭解,目前,市工商局已對汽車行業內存在的霸王條款展開全面治理。近期,工商南開分局集中約談轄區11家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向其宣講法律法規,提出整改要求,並對約談企業及時展開回訪。回訪過程中,執法人員重點檢查各品牌汽車銷售企業整改情況,其中8家已整改,3家拒不改正的企業被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