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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今天就修訂《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自營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據介紹,此次修訂《自營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擴大了證券自營品種范圍。證券自營品種增加一類,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證券。自營品種擴大兩類,分別是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證券,由部分擴大到全部;在金融機構櫃臺交易的證券,由僅限於由證監會批准或備案發行的,擴大到由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發行的,即將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納入自營投資范圍。二是明確了證券公司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政策,要求證券公司具備一定的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能力,除對衝風險的外,只允許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直接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同時,證監會正式發布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暫行規定》主要包括子公司的界定、子公司的設立、子公司的治理與運營、日常監管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暫行規定》強調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加強子公司人員管理,同時注重強化基金管理公司對子公司的管控,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合理確定子公司的發展方向和經營計劃,加強與子公司的業務協同和資源共享,另一方面要求母子公司建立風險隔離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及時對外公開披露關聯交易事項和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參與子公司的情況,有效防范利益衝突,同時也有針對性地規定了相應的監管和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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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子公司即將開展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使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領域從現有的上市證券類資產拓展到了非上市股權、債權、收益權等實體資產。
此外,證監會還就《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托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將《托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為《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適應基金行業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完善我國基金托管制度。2012年上半年,證監會啟動《托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在修訂原則與思路上,一方面,從明確職責、規范業務、防范風險的角度,進一步細化基金托管人應履行的各項法定職責,落實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責任,強化內部控制要求,完善違規問責機制。另一方面,在托管資格管理方面,為了促進基金托管市場化競爭,擬推進公募基金托管業務對外開放,允許符合審慎監管要求並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獲得基金托管資格上享受與本國銀行同等權利,同時,本著『高標准、寬准入、重服務、嚴監管』的原則,將進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資格准入的專業化要求,同時完善托管資格退出機制。記者李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