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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波圖
房產中介公司與開發商之間往往會約定一些利益分配方式,而作為具體操作和經手人的公司員工有時卻成了老板心頭的『痛』。近日,長寧區法院審結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原告中介公司稱員工孫蓉蓉私自領取開發商給予的『獎勵』,隨後擅自離職,訴請返還和『獎勵』等值的一半現金。因證據不足,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孫蓉蓉是去年進入這家中介公司工作的,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1800元。在一次銷售工作中,她成功向開發商推薦了客戶,促成了一個項目合同的成交。隨後孫蓉蓉領取了開發商發放的面值1萬元的聯華OK卡作為『獎勵』,就再也沒有回到公司上班。
據中介公司方面說,開發商方面在項目合同成交後,會給中介公司一部分獎勵,而孫蓉蓉是以公司的名義私自去領取獎勵的。中介公司與每個員工事先也都有過獎勵分配方案,即員工收到獎勵的50%須上交公司。而中介公司經過多次催討,孫蓉蓉卻拒不退還獎勵。中介公司認為,孫蓉蓉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公司利益,而且,孫蓉蓉擅自離職,並未通知公司,也構成了違約。所以,中介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孫蓉蓉返還5000元的現金。
長寧法院經過審理發現,原告中介公司提供的作為證據的收據復印件上,並沒有相關文字表明這是開發商向中介公司發放的現金獎勵,無法證明原告中介公司所主張的事實。而且,孫蓉蓉領取的是聯華OK卡,中介公司要求她返還5000元現金也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通訊員王夏迎記者袁瑋)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