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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科龍電器董事長、格林柯爾集團創辦人顧雛軍9月18日夜間在其個人微博發佈《我的兩個訴求》,希望證監會公佈科龍當年被立案調查的最原始罪名,要求公佈2004年12月1日一份證監會給科龍的詢問函的依據。顧雛軍認爲,上述原始罪名和依據一旦公開, “科龍慘案將會真相大白”。
9月初刑滿出獄的顧雛軍,上週五戴着一頂書寫着“草民完全無罪”的白色高帽,在一百多位媒體記者面前喊冤。其實,這並不是顧雛軍第一次向外界講述他的“冤屈”。這次公佈的舉報信寫於2006年,當年已由其親屬散發至各家媒體。
在顧雛軍的《我的兩個訴求》裏稱, 2004年12月1日,證監會給科龍去函,要求科龍回答,是否從廣東發展銀行第二營業部開出一份全額爲2.76億美元的擔保。他要求證監會要給一個去此函詢問的依據。
顧雛軍的另一訴求是稱前中國證監會副主席範福春勒令科龍公告遭證監會調查但又不允許科龍公告案由,導致銀行和供應商產生巨大的恐慌而擠兌科龍,最終導致科龍於2005年6月停產,當年鉅虧37億元。
對於顧雛軍第一個訴求,本報本週一給予了報道, 2007年4月3日的國復[2007] 17號國務院行政複議裁決書中,已有過詳細迴應。這份長達19頁的國務院裁決書指出,證監會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的案由是廣東證監局於2004年檢查發現科龍涉嫌虛增利潤、披露不實等情況,並非顧所稱的科龍爲格林柯爾提供2.76億美元擔保問題。證監會立案程序符合相關規定。
據悉,在證監會2005年2月正式立案稽查前, 2005年1月,國家審計署將科龍電器涉嫌虛增2003年1.5億元利潤的情況轉至證監會處理。一位熟知內情的人士稱,審計署發現的線索正是監管部門決定立案稽查的關鍵因素。
而對於顧雛軍的第二個訴求,證監會稽查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按照慣例,證監會在通知對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時,通常情況下不會透露相關罪名。該人士解釋說,一方面是因爲調查往往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另一方面則是防止公司採取相應對策,銷燬證據。
曾經代理科龍電器案投資者維權的律師宋一欣說,目前顧雛軍描述的細節只有他自己表述,沒有其它資料支持,這說明顧雛軍只是造勢。他認爲,顧雛軍如果要投訴,完全有正常的投訴渠道,另外根據他目前對監管程序的疑問,要想翻案也幾乎不可能。記者王毅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