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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鄭州9月20日電(記者王雲河)記者從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瞭解到,鄭州市自今年9月1日以後取得購房資格證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應按照屆時的交易評估價與原購房差價的7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
據瞭解,鄭州市《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這一規定,鄭州市凡已購、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或超過保障序列時,必須辦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續,讓房源重新流轉以解決其他低收入羣體的住房困難。
鄭州市的保障房准入退出制度,以家庭淨資產爲覈定標準,即家庭淨資產上限按其享受不同的保障類型對應的收入標準上限相對應的6倍家庭年收入確定,包括存款、股票、保險等隱性資產。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和已列入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家庭淨資產超出規定標準的,應退出資格申請或保障序列。
按照規定,自今年9月1日以後取得購房資格證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時,應按照屆時的交易評估價與原購房差價的7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經濟適用住房也可以由政府優先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格並考慮折舊和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等因素綜合確定。
鄭州市是河南省首個實施保障房准入退出制度的城市。有關人士認爲,鄭州市的這一規定減少了投機鑽營者的逐利空間,有利於解決低收入羣體的住房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