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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門檻不高致銀行頻“動武”舉證不利令消費者身陷囹圄
爲打擊信用卡經濟犯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3個月仍不歸還的”,被認定爲“惡意透支”並觸犯刑法。
這一司法解釋成爲銀行催繳信用卡欠款“最終武器”,卻也令部分消費者“身陷囹圄”。
某銀行南昌分行信用卡業務負責人坦承,隨着信用卡風險日益顯現,催收工作已成爲各發卡銀行的重要工作。但傳統的電話、信函,甚至上門等催繳手段往往缺乏威懾力,而“訴訟催款”的立案門檻不高,某種程度上鼓勵了一些銀行動用這個“最終武器”進行催款。
記者採訪中發現,在一些案件審理的實際操作中,部分法院由於對“惡意透支”重要條件之一“兩次催收”認定的理解不同,也使部分普通消費者容易從透支轉爲信用卡詐騙犯罪。
一名經常負責經辦此類案件的基層法院庭長介紹,由於一些銀行前期對持卡人的聯繫方式不予審查或徵信情況審查不嚴,以致部分持卡人甚至根本沒有直接收到銀行催繳通知的情況也並不鮮見。
他表示:“但實際審理中,法院認定‘兩次催收’主要憑銀行方面提供的發信函或者短信記錄作爲證據,持卡人是否收到不再是考慮因素,那些沒有收到催繳通知的被告人應該說是比較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