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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31日電中秋將至,過節費如何計徵個稅?--詳解三種常見個稅算法
記者徐蕊、何雨欣
一年一度的中秋節又將臨近,單位發放的過節費、加班工資、福利費是否應該繳納個稅?該如何計算繳納個稅?記者近日對此進行了採訪。
過節費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由此可見,過節費應屬於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介紹,在現行個稅法中,過節費應按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課稅,通常所說的月薪是廣義上的工資,主要包括基本的計件或者計時工資,還有得到的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年終加薪等,這些收入都應計入個稅稅基。
加班工資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我國個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可以免徵個稅。”那麼,加班工資是否屬於免繳個稅的範圍?
根據稅務總局此前的介紹,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徵稅。”白景明稱,這也是個稅立法以來一直都在執行的規定。
福利費
根據我國個稅法,針對個人生活困難的補助費屬於福利費,免納個稅。相關規定也明確,超過國家規定比例或基數提留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和補助;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單位爲個人購買汽車、住房、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
白景明介紹,一般意義上或是財務角度的福利費和稅法上的福利費概念有區別,從稅法上講,只有符合相關明確規定的才能列入免徵範圍。福利費支出有發錢、發物、組織活動等類型,具體操作比較複雜,發放實物的應折算成貨幣後,根據個稅法相關規定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