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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發佈《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對於因嚴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將通過政務網站公佈並實施重點監管。
藥品安全“黑名單”規定的施行,給那些不法制藥企業敲響了警鐘,也使患者有了“定心丸”。儘管目前“黑名單”這張大網還未完全撒開,但其威懾力足以震撼整個醫藥行業。
近年來,藥品安全事件屢屢發生。個別不法分子爲謀取暴利,瘋狂地進行假藥生產銷售,嚴重影響了醫藥市場的正常秩序,給人民羣衆求醫問藥帶來極大的危害。從國家層面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制度,無論是在醫藥行業的監督管理,還是有效打擊違法犯罪行爲,都能夠起到不小的推動作用。
在國家層面設立質量安全“黑名單”制度,公衆並不陌生。早在2009年10月實施的《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劃分通則》,就明確提出建立企業質量信用“黑名單”制度。但由於沒有配套機制做保障,這項制度的實施效果不盡如人意。如今,國家層面再次將“黑名單”制度移植到藥品領域,如何落實到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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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實行“黑名單”效果好壞,往往取決於制裁力度的強弱,尤其是要給“黑名單”的懲戒項目上填充內容,讓作惡者付出代價。正如一些發達國家所做的那樣,企業只要上了“黑名單”將永遠不能參與政府招標,永遠難獲新藥的審批;其次,針對近年來藥品質量事件中暴露出來的罰款懲治力度不夠、藥害救濟賠償渠道不暢等問題,“黑名單”制度要做到必要的補漏拾遺;最後,藥品安全“黑名單”要堅決防止“燈下黑”,及時懲戒在監管環節履職不力甚至胡亂作爲的公職人員,破除其利用監管漏洞鋪設後路的可能。通過加強地方政府及其監管部門的責任連帶處罰,倒逼職能部門切實履行好職責。(廖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