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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8月27日電(記者潘清)備受關注的轉融通試點臨近。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27日正式發佈。
據瞭解,試點期間,證券出借人僅限於機構投資者,證券出借交易實行定價交易。上海證券交易所暫不接受約定申報,暫不對證券出借交易收取費用。
根據上述《辦法》,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持有者,可以成爲證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熟悉證券出借交易相關規則,瞭解證券出借交易風險特性,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參與證券出借交易的情形;最近三年內沒有與證券交易相關的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出借人應當在出借證券之前充分評估各種風險,並自行承擔證券及其相應權益補償不能歸還和借券費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後果。
證券金融公司是證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借入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轉融通專用資金賬戶、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並在開展轉融通業務前報上交所備案;借入人應當向上交所申請開立轉融通專用交易單元、轉融通保證金專用交易單元等交易單元,用於證券出借交易,並將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等相關證券賬戶分別指定於相應的交易單元。
根據上述《辦法》,證券出借交易標的證券的範圍與上交所公佈的可融券賣出標的證券範圍一致。證券出借交易實行固定期限,分爲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個檔次。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證券出借交易的期限。
證券出借交易可以實行定價交易、議價交易和競價交易。上交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報的時間爲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報當日有效,14:30前可以撤銷;上交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報的時間爲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0。申報當日有效,15:10前可以撤銷。
《辦法》規定,因出借人證券賬戶中證券不足導致已成交的證券出借合約交收違約的,出借人應按照已成交的證券出借合約金額的0.05%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違約金。出借人向借入人出借的證券不得存在任何權利瑕疵。出借人違反規定導致借入人權益受到損害的,借入人有權依法要求出借人賠償。
證券出借交易出現異常時,上交所可以視情況暫停單隻或所有標的證券特定期限或所有期限的出借。出借人存在重大異常交易行爲的,上證所可以視情況對其證券賬戶參與證券出借交易採取限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