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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27日電(記者趙超華春雨錢春弦)旅遊法草案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甩團等民衆反映最爲強烈的旅遊市場秩序混亂和旅遊者維權困難等問題進行了必要規範。
據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介紹,旅遊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就啓動的一個立法項目。八屆全國人大以來,社會上要求制定旅遊法的呼聲進一步提高。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後,於2009年12月牽頭組織23個部門和有關專家成立旅遊法起草組。
經過數載,旅遊法草案終於提請審議,得益於中國旅遊業的快速發展。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旅遊直接從業人員超過1300萬人,國內旅遊市場規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遊人數和公民出境旅遊消費居全球第三位。
尹中卿說,許多國家經驗表明,人均GDP達到3000美元時,居民出遊意願顯著增強,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綜合性的旅遊法。
他同時指出,目前中國旅遊市場不正當競爭問題比較嚴重,損害了旅遊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也迫切需要制定旅遊法明確一些基本法律規範和旅遊合同特殊規定,建立和改進旅遊與相關行業管理的協調機制。
此次提請審議的旅遊法草案共設十章98條,對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管、權利救濟等內容作了規定。對於廣大旅遊消費者來說,這部法律對旅行社經營、旅遊合同訂立、旅遊經營違法處罰等方面作出詳盡規定,目的就是從法律層面最大限度保護旅遊者的正當權益。
旅遊法草案的許多條文引人注目,對旅遊消費者關注的一些熱點問題都有迴應。
——針對“零負團費”,草案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
——針對強迫購物和另行付費,草案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遊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導遊服務費用應在包價旅遊合同中明示。
——針對旅遊產品和服務質量不高,草案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包價旅遊合同內容應當明確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的安排和標準。
——針對旅遊者維權困難,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要求受理機構及時處理或者移交相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根據旅遊糾紛中旅遊者多爲異地訴訟的特點,設置了特殊地域管轄制度。
旅遊法草案對政府相關部門提出了明確要求。比如,對於這幾年頻繁出現的景區門票漲價問題,旅遊法草案規定,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佈。
對於旅遊法草案的提請審議,中國旅遊研究院院長戴斌說:“我國旅遊業已進入大旅遊時代,單靠行政手段已無法解決許多深層次問題,必須尋求制度化保障,期待旅遊法早日頒佈實施。”
國家旅遊局局長邵琪偉表示,旅遊法正式頒佈之後,旅遊主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旅遊執法力度,加大旅遊市場秩序的規範和整治,特別是對一些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爲,要依法堅決打擊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