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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的周先生銀行卡未離身,2萬元存款卻不翼而飛,根據監控錄像顯示一“口罩男”用20多張僞卡成功盜走周先生銀行卡內資金。記者14日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瞭解到,因爲銀行未能辨別僞造的銀行卡,銀行被判擔全責,賠償周先生2萬元損失。
2011年10月12日,東莞的周先生髮現銀行卡上賬戶餘額少了2萬元,而自己的銀行卡卻一直都在身上。周先生隨後掛失銀行卡,並撥打銀行熱線詢問原因。後周先生向公安機關報案,案件一直尚未偵破。周先生經與銀行協商賠償未果,遂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其損失的2萬元。
銀行方面認爲,周先生提交的銀行支取流水單證據材料,僅能證明其存款被取,無法證明系被盜,公安機關也尚未對此案作定論。同時,銀行只對銀行卡和密碼進行識別,而對取款人是否是本人並無要求。“若周先生存款真是被盜,原因在於他對銀行卡及密碼保管不善,以致被不法分子所獲,將存款盜走。”這家銀行認爲,損失因周先生自身過錯而產生,應由其自行承擔。
銀行方面在庭審中還表示,不清楚銀行卡是否可以被複制,但自動櫃員機不能識別僞造卡。
法院的調查顯示,周先生的賬戶於2011年10月12日凌晨2時44分36秒至當日凌晨2時48分03秒期間發生了五筆取現交易,交易地點均在市區銀行網點的自動櫃員機上。就在當天凌晨1時55分,銀行的監控錄像拍到一名戴口罩及墨鏡、挎斜包的男子走近這臺自動櫃員機,先用一張紙片遮擋住自動櫃員機正前方的攝像頭,隨後該名男子從挎包中掏出20餘張“銀行卡”進行取款。“口罩男”取款長達1個多小時,至當日凌晨3時6分。就在周先生的賬戶發生變動之前,“口罩男”插入自動櫃員機的最後一張“銀行卡”顏色爲白色,而周先生辦理的銀行卡顏色爲墨綠色。
從監控錄像中看,“口罩男”憑藉銀行卡及密碼取款,當時周先生不在現場。法院審理後認爲,結合公安機關已偵破的同類案件,銀行交付給周先生的磁條銀行卡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被複制的技術可能。此外,“口罩男”的裝束、行爲及取款時間等符合第三人持複製的卡盜取存款案件的特徵。且“口罩男”用的“銀行卡”顏色與周先生的相異。因此,法院認定周先生的存款被第三人使用複製的僞造銀行卡取走。
法院認定,銀行向周先生提供的銀行卡不具有完整的防僞功能,提供的自動櫃員機不具有識別僞造銀行卡的功能,銀行卡與取款機存在這些“缺點”,是造成周先生損失的原因,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常思雯、鍾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