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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8月8日,天津市公安交管局與天津保監局聯合召開工作會議,宣布自9月1日起執行《天津市機動車車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撤現場、自行協商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擴大了車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范圍,明確了非快處中心工作時間發生的符合自行協商處理條件的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簡便了當事人辦理保險索賠環節,保障了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新辦法》中還規定了對應當自撤現場而未撤除,造成交通擁堵行為的處罰辦法。
一、《天津市機動車車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撤現場、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規定的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范圍,與以往的辦法有哪些不同?
原辦法規定:同在本市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單車損失在2000元以內,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並且車輛能夠自行移動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自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
新辦法增加了:如事故各方車輛同時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當事人也應立即自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不受車輛損失金額的限制。
二、哪些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當標明事故車輛位置,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無車輛檢驗合格標志的;
(三)無交強險標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強險的;
(五)當事一方肇事逃逸的;
(六)對事實、成因及責任有爭議的。
三、哪些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在現場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帶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無號牌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如何自行撤離現場?
發生符合自行協商處理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和後尾燈;相互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及保險憑證,記錄聯系方式,並固定事故車輛位置,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自行協商處理。
其他車輛遇到事故車輛撤離現場時,應當讓行,確保安全。
五、自行撤離現場前,當事人應如何固定停車位置?
當事人在撤離現場前可以采用標劃現場和攝像、照相方式固定事故車輛位置。標劃車輛位置時,當事人可用石筆或粉筆在車輛的每個車輪的軸頭中心垂直於地面上標劃"T"型標記。如果是多車輪的車輛,只需標劃前後四個車輪即可。
(圖1) (圖2)
圖1、標劃車輛停車位置
圖2、車輛移動後地面的標劃標記
六、機動車撤離現場後應將車輛停在什麼地點?
在高速公路上,車輛應就近移至服務區或駛出高速公路;在城市快速路上,車輛應就近移至應急車道內或者輔道的非機動車道內;在其他道路上,車輛應就近移至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上,並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進行協商。
七、對自行協商解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撤離現場後如何自行確定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當事人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車的;
4.溜車的;
5.變更車道的;
6.遇有停止信號繼續行駛的;
7.駛入禁行路的;
8.其他依法應負全部責任的情形。
(二)發生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負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
八、當事人在自行撤離現場後,如何填寫《天津市機動車輕微車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
當事人應當在自行撤離現場後,依據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確定交通事故責任,如實填寫《天津市機動車輕微車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交強險保險憑證號、承保公司、事故經過、碰撞部位、事故責任等內容,簽名後各執一份。
九、在哪裡獲取《天津市機動車輕微車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
《協議書》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聯合監制。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可到各保險公司,交警支隊、大隊及車管所的辦公窗口領取。也可從天津智能交通網(www.tjits.cn)、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網站(www.circ.gov.cn/tianjin)自行下載。
機動車駕駛人應隨車攜帶《協議書》。未攜帶《協議書》的,發生交通事故後,可參照《協議書》樣式用其他方式記錄。
十、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應該怎麼辦?
機動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後,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一)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的,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在報警的同時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將派員到現場處理或告知當事人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二)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壞的,駕駛人標劃現場後,應當迅速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的處理。
十一、事故車輛的一方持有外省市保險公司簽發的交強險保單,該如何處理?
發生輕微車損事故後,經相互查驗證件後,發現一方持有外省市保險公司簽發的交強險保單,對事故的事實和過錯責任沒有爭議的,應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方,然後報警。
十二、發生輕微車損事故,撤離現場並對事故的責任認定後,向保險公司報案時應注意什麼?
在撤離現場並完成事故責任協商,事故的當事人應正確詳細地填寫《協議書》並簽字確認後,有責任一方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詳細報告事故的時間、地點、駕駛員、車輛號牌、原因經過以及其他的事故事項,並向保險公司索要報案號碼(各保險公司報案電話附後)。
無責任一方當事人無損失或損失輕微,不要求賠償的,為了保證全責方能夠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也需填寫《協議書》。
十三、目前我市設立了幾家"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服務中心"?
在我市原有快處中心的基礎上,在東麗、北辰、華苑產業園區增設了三家快處中心
同時,各"快處中心"工作時間調整為每日8時至19時30分,節假日不休息("快處中心"地址、電話附後)。
十四、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填寫《協議書》後,應當如何確定交通事故損失數額及完成損害賠償處理?
(一)各方均不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對交通事故損失數額可自行協商確定並賠付;
(二)需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有責方當事人向保險公司報案,並向保險公司索要報案號碼,當事人互換有效證件後立即共同到同一"快處中心"進行車輛定損,並簽署《天津市保險行業自行協商處理輕微車損道路交通事故定損協議書》。遇有特殊情況不能超過24小時。
事故當事人根據事故責任和定損結果,完成損害賠償處理並簽署《天津市保險行業自行協商處理輕微車損交通事故賠償憑證》。
"快處中心"和保險公司應告知當事人索賠流程及索賠應提供的材料,並向事故當事人提供空白的《賠款收據》或《轉賬支付授權書》。
十五、當事人前往快處中心進行車輛定損應攜帶材料?
(一)保險標示;
(二)機動車行駛證(正證和副證);
(三)事故當事人駕駛證(正證和副證);
(四)體檢回執(駕駛證類型為B及以上或年齡在60歲及以上的駕駛人應提供)。
如當事人未攜帶保險標示或體檢回執的,可先行到快處中心處理,在辦理保險索賠時一並提供。
十六、非快處中心工作時間發生的事故如何處理?
非快處中心工作時間發生的符合自行協商處理條件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自撤現場並向保險公司報案後,由保險公司派出查勘定損人員,會同當事人對事故損失進行確定,並簽署《天津市保險行業自行協商處理輕微車損交通事故定損協議書》,當事人無須到交警大隊或快處中心處理。
十七、當事人已經達成協議後,但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共同簽署《協議書》後,因一方當事人故意不處理或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其他方當事人可持《協議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八、當事人自行撤離交通事故現場並到達"快處中心"後,發現不符合自行協商處理規定的怎麼辦?
對經查勘定損僅投保交強險單車損失超過2000元或其他不符合自行協商處理規定的交通事故,由駐"快處中心"的交通警察或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理。
十九、事故當事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應提供哪些材料?
事故當事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機動車輕微車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
(二)《天津市保險行業自行協商處理輕微車損交通事故定損協議書》;
(三)《天津市保險行業自行協商處理輕微車損交通事故賠償憑證》;
(四)保險單正本;
(五)本方車輛的維修發票;
(六)機動車行駛證(正證和副證)原件和復印件;
(七)事故當事人駕駛證(正證和副證)原件和復印件;
(八)個人車輛的被保險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九)駕駛證類型為B及以上或年齡在60歲及以上駕駛人的體檢回執;
(十)《賠款收據》或《轉賬支付授權書》。
保險公司對上述索賠材料審核合格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當事人的賠付。
二十、各方當事人根據事故責任和定損結果商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後,保險公司如何進行賠付?
(一)一方當事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
1.無責方車輛損失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全責方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進行理賠。
2.無責方車輛損失超過2000元的部分,由全責方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進行理賠;全責方未投保該險種的,由全責方當事人自行承擔。
3.全責方車輛自身損失,由全責方的保險公司在商業車損險項下進行理賠;全責方未投保該險種的,由全責方當事人自行承擔。
(二)當事人均負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的:
1.各方車輛損失均在2000元(含)以內的,當事人各方不需相互賠償,由各方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對本方車輛損失進行理賠。
2.車輛損失超過2000元的,對方超出部分,由本方車輛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理賠;本方超出部分,由本方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項下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理賠;未投保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輛損失險的,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自行承擔。
(三)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無需向全責方支付任何費用。
二十一、駕駛人應隨車攜帶哪些物品?
為了應對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在車內攜帶《天津市機動車輕微車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協議書》、石筆或粉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用石筆或粉筆來標劃、固定車輛停車位置。
二十二、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如何處理?
對應當自撤現場而未撤除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除現場,並對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處罰;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依法一並處以200元罰款。
二十三、對自行撤離現場的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如何處理?
對符合《自行協商處理辦法》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的,一般不予處罰。
二十四、對肇事逃逸、故意制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如何處理?
對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對故意制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行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對交通事故車輛的修理有何規定?
交通事故車輛的修理,由當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選擇維修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指定。
二十六、天津市保險業為推動快速處理工作的昇級完善做了哪些工作?
答:天津保監局與天津市公安交管局聯合制定了《天津市機動車車損交通事故當事人自撤現場、自行協商處理辦法》,為推動快速處理工作的昇級完善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指導天津市保險行業協會代表全市經營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與市公安交管局聯合簽署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服務中心工作流程及理賠規則》,對各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案件受理程序和理賠操作進行規范;二是根據快速處理工作發展的實際情況,要求各保險公司增派業務能力強、服務水平高的查勘員進駐快速處理服務中心,確保人員及時到位,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更加快捷的查勘、定損服務。三是會同市交管局相關部門對快速處理服務中心、保險公司查勘員、駐點民警等開展全面的考核,對服務水平低、客戶反映差的工作人員及時調整。
二十七、近年來,天津市保險業為提高車險理賠服務水平推出了哪些創新措施?
答:事故當事人最關心的理賠問題就是保險公司能做到"賠得快、賠得准"。近年來,天津市保險行業圍繞客戶最關心的理賠問題推出了一系列創新措施:一是指導天津市保險行業協會會同天津市汽車維修汽車用品行業協會制定了《天津市事故車輛修復工時定額標准》,建立了保險公司事故車定損的行業標准,讓事故車維修費的計算結果盡量貼近市場實際,確保"賠的准"。二是通過堅持開展不定期的理賠查勘現場測試、理賠服務質量測評指標社會公示等機制,推動保險公司不斷提昇理賠速度,實現"賠得快";三是借快速處理機制昇級、快速處理服務中心布局完善的有利契機,天津市保險行業協會和天津市汽車流通行業協會、天津市汽車維修汽車用品行業協會聯合推出了保險事故車輛修復合作企業名錄制度,嚴格甄選優秀的汽車維修企業成為保險行業推薦事故車維修點,為廣大車主提供"修得好"的理賠服務。(記者付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