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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夫婦的婚姻關係如何證明,各部門說法不一
晚報編輯:
我父母85歲高齡。今年6月初,我到閘北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替他們辦理房產證。工作人員表示,我父母沒有結婚證,不能證明婚姻關係,因此無法辦理手續。於是,我到閘北區民政局爲他們補辦結婚證。對方稱,由於老人是上世紀40年代結婚,民政局沒有他們的檔案,不能補辦。我又去閘北公安分局詢問如何證明父母的夫妻關係,對方回答,戶口簿上兩位老人在配偶一欄都填了對方,這樣足以證明他們的婚姻關係。我把上述說法向閘北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轉述,但他們依然不認同,不予辦理。我一籌莫展,難道非得要結婚60餘載的老夫妻再結一次婚,領一張結婚證才能辦理房產證嗎?讀者王女士
【調查附記】
接到反映,記者聯繫市民政局,詢問上世紀40年代結婚的老人不能補辦結婚證,該如何證明他們的婚姻關係?婚管處一名女士回答,1950年,我國正式發放結婚證,因此之前結婚的人是沒有結婚證的。建議老人前往公證處,開具一份婚姻狀況證明。
王女士父母憑此證明,是否就能辦理房產證?記者隨後致電房地產交易中心服務熱線962269諮詢。話務員表示,已婚的申請者必須出具結婚證等規定證件才能辦理房產證。據她瞭解,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僅認可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證明,認爲只有民政局能夠確切證明王女士父母的婚姻關係。
7月10日,記者獲悉,經王女士再三溝通,閘北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已認可其父母憑戶口簿證明婚姻關係,同意辦理房產證。
【記者手記】
解放前結婚沒有正規結婚證,這是那個年代的普遍現象,不是哪對夫婦的錯。房產交易中心按規定辦事也沒錯,但對歷史遺留的特殊問題仍然“堅持原則”,似乎少了點人性化服務。老兩口結婚幾十年,公安部門表示,戶口簿足以證明,何必還要麻煩老人東奔西走?希望有關部門能爲有類似情況的老人考慮,制定一個人性化的婚姻證明標準,方便高齡老人辦理諸如房產證之類的一些手續。(徐思紅顧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