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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快遞時,若寄件人拒不提供依法需要提供的身份證明和快件安全證明,快遞企業應當拒絕爲其服務。今天上午,《上海市實施辦法(草案)》交付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二審。
修改稿還有一些“刪除內容”:
-刪除關於政府參與“緊急處置”的規定快遞企業突然關門,積壓快件,政府到底該不該出手“緊急處置”,一審中曾引起爭議。法制委員會認爲,快遞業是一個競爭性行業,對因快遞企業擅自停止經營等引發的問題,應當由企業自身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發的問題,政府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處置,無需在地方法規中另行規定。爲此,建議刪除關於政府參與“緊急處置”的規定。
-刪除要求物業代收代管快件規定原草案要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安排人員負責代收、代管並轉交快件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引發矛盾糾紛。二審中,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
-刪除信息化管理的規定草案第32條提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電子數據形式記錄寄件人、收件人聯繫方式,並傳送至市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法制委員會認爲,寄件人、收件人的聯繫方式關係到客戶隱私和企業商業祕密,草案第32條的規定與《郵政法》第35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的規定不一致。爲此,建議刪除草案第32條。(記者姚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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