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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爲經濟糾紛,實際犯了詐騙罪
用客戶委託辦理兌現業務的本票,到銀行兌換來400萬元現金後用于歸還自己的債務,隨後逃匿,歸案後還在法庭上辯稱是經濟糾紛。近日,寶山區法院以詐騙罪一審判處陳兆忠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2008年10月26日,本市一家建築公司老闆王某有400萬元的本票要兌換現金,便委託財務與專門從事該業務的陳兆忠電話聯繫,像往常一樣,陳兆忠扣點0.3%。然而,私下裏陳有自己的如意算盤:王某欠金某的錢,而金某又欠了自己的錢,不如直接把王某的錢扣了。
第二天,陳兆忠與自己的債主聯繫,約定次日下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全部債務。同年10月28日下午1時許,王老闆與駕駛員按約與陳兆忠在寶山區長江路建設銀行張廟支行見面,將兩張共計金額爲400萬元的本票交給陳兆忠。陳帶上王老闆的司機,來到三泉路一家建設銀行,將自己的桑塔納車鑰匙交給王老闆的司機,讓他在車裏等候。之後,陳兆忠迅速將兌換好的57萬元轉入個人銀行卡中,10萬元轉入其經營的兆忠建材經營部賬戶,其餘錢款則分別轉入4名債主的銀行卡中。
司機在車裏等了很長時間也不見陳兆忠出來,便去銀行看了一下,見陳還在櫃檯附近,便放心去了衛生間。然而等他從衛生間出來時,陳兆忠已不見蹤影,銀行工作人員稱陳辦完手續已離開。司機急忙打陳的手機,陳兆忠接了電話,說在樓上和銀行領導說事,但司機上樓後並沒有找到陳,再打他電話已是關機。司機感覺不妙,立即打110報警。
2011年6月,陳兆忠在江蘇老家一租賃房內被警方抓獲。
庭審中,陳兆忠面對指控,辯稱這是正常的經濟糾紛,是債權債務關係,不是詐騙行爲,並根據自己的計算方法,除去彼此間的債務,認爲多拿的100萬元算利息。
法院認爲,被告人陳兆忠因金某欠其錢款,遂自認爲王老闆欠金某錢款,產生用王老闆的錢歸還其個人欠款的故意。在取得400萬元後,他通過轉賬方式將大部分錢款用於歸還債務並逃匿,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採用欺騙手段將他人財物佔爲己有的行爲,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欣慰江躍中莫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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