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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支出降低3成以上
2011年以前,我國大部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多爲非普工業用電或商業用電價格,電價在0.80元/千瓦時以上,電費約佔農村水廠運行成本的1/3至2/3,與工程的公益性定位不相符。
2011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關於適當調整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爲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執行居民生活或農業排灌用電價格。”
截至2011年底,全國除西藏由各市(縣)直接執行國家政策外,所有省(區、市)均出臺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政策,明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執行居民生活或農業排灌用電價格。
這一政策結束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執行非普工業用電或商業用電價格的歷史,也使農村供水工程電費支出降低30%以上,工程運行成本平均降低10%至15%,推動了工程良性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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