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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工程建設土地供應
隨着我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大規模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地問題逐漸凸顯,突出表現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地沒有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用地和供地方式不明確,甚至出現獲得土地難等問題。
今年2月,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列入縣(市、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農村飲水項目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原則上使用集體土地,不實行徵收,但日供水千噸萬人以上飲水項目用地也可實行徵收。飲水項目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應使用國有建設用地,按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
這一政策的出臺不僅對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用地審批程序上給予了最大程度的簡化和支持,確保土地供應,而且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利益給予了保障,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地管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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