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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28日電(記者林暉、於文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出臺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至此,按照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的要求,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地、用電、稅收的三項優惠政策全部出臺。
建設運營獲5年期稅收優惠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作爲公益性很強的項目,過去由於建設、運營涉及的稅費種類較多,致使成本過高,一些地方供水單位負擔較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的《關於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指出,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對飲水工程運營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的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外,通知還提出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爲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徵契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爲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通知明確,上述政策(除企業所得稅外)的執行期限爲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外,自2011年1月1日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發文之日應予免徵的稅款(除印花稅外),可在以後應納相應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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