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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資料圖)
昨天,沙坪壩法院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原告劉先生是一家新加坡獨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被告是某銀行。
劉先生說,因信用卡的問題,被告對自己的名譽造成了極大的損害。他訴求法院,判決銀行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1000元,並登報道歉,消除不良信用記錄。
“我根本沒有辦過信用卡”
劉先生說,他從來未和這家銀行打過交道,但2009年,銀行的工作人員突然找上門來,要求他立即返還信用卡透支的2萬元本金還有利息。
銀行工作人員告訴劉先生,2008年,劉先生用自己的身份證在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2009年,銀行總部已經向劉先生發出了3次催款,催款無效,工作人員纔不得不找上門來。
“我根本沒有辦過信用卡。”劉先生說,他曾和工作人員去銀行調查申請信用卡的相關資料,“上面的簽字,根本不是我的。”
“肯定是別人用我的身份證去辦理的。”劉先生說,2004年,他的第一代身份證在公交車上被別人偷走了,他就補辦了第二代身份證,第二代身份證的地址也和第一代身份證上的不一樣。
盡管劉先生向銀行解釋,這個信用卡一定是被他人透支了。但2009年至2010年,劉先生還多次收到了銀行的催款信息。
劉先生的代理律師說,“銀行工作人員甚至到劉先生的公司去了解情況。”
2010年,銀行向警方反映此事。“警方通過我的高層,讓我去協助調查。”劉先生說,這讓自己在公司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我的公司是外資企業,非常重視個人的信譽,如果不消除這件事,對自己今後晉昇有很大的影響。”
銀行:願意消除不良信用記錄
昨天,銀行的工作人員坦言,從信用卡的申請資料來看,上面的簽字,的確和劉先生本人的簽字有很大的出入。
銀行還說,由於這張信用卡是在2008年辦理的,從銀行的調查結果來看,只能看到消費明細,無法查實相關消費的監控錄像,也無法查實消費的簽名。銀行工作人員說,“我們也經過努力,但也沒有辦法核實卡的歸屬。”
銀行工作人員表示,認可劉先生的說法,願意給劉先生消除不良信用記錄,同時願意當庭道歉。
在法官的組織下,雙方進行了調解,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消除劉先生不良信用記錄,並在25個工作日內注銷劉先生的信用卡,賠償劉先生精神損失費等4000元。
劉先生強烈要求對方出具一份書面的致歉函。“我答應,這份致歉函只用於在公司證明相關問題,不用於其他。”我們了解到,銀行也答應了劉先生這一要求。本報記者鄧文婷王玨
被告銀行坦言,2008年左右,全國大部分銀行都在信用卡業務上進行激烈的競爭,這個過程中可能在工作上存在疏漏。而現今辦理信用卡已經十分嚴格。
法官說,銀行在注重指標的同時,也應當重視質量,不然,會給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困擾。
法官也提醒廣大市民,個人信息一定要懂得保護,不得隨意將身份證或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