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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範圍,有助於減少內幕交易案件的發生。而內幕交易認定細節的明晰將增強資本市場監管力度,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當然,僅僅依靠一兩部司法解釋來將市場裏各種表現形態的內幕交易剷除乾淨,可能是不夠現實的。專家認爲,監管層應當根據內幕交易在中國資本( 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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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本月22日正式對外公佈的《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是“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內幕交易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強化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制裁銜接機制,進一步完善了證券期貨監管刑事領域的相關法律制度,是涉及資本市場一項重大基礎性法制建設成果。”在日前召開的“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專項工作”新聞通氣會上,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作出上述表示。
據瞭解,該《解釋》共有11條,進一步明確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主體範圍、內幕信息形成時間的認定、定罪量刑的標準和單位犯內幕信息、泄露內幕罪的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是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解釋》的內容基本上是對過去司法實踐和行政執法的總結,同時也有效補充了證券法的不足。”市場人士呼籲,在此基礎上,盼望儘快出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條款,以充分保障投資者有效行使各項權利。
查處內幕交易難度加大
自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將內幕交易與市場上偷白菜的小偷畫上等號後,證監會打擊內幕交易的“風暴”便不斷升級。從撤銷勝景山河保薦代表人資格,到解聘一名違規持股的併購重組審覈委員會委員,再到通報若干起證券市場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情況……管理層的種種行爲都在明白無誤地傳遞着一個信息:對內幕交易的零容忍。根據官方提供的最新數據,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證監會稽查局共受理各類案件線索199起。
然而,在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社會危害日益增大的態勢下,專業性強、查處難度大等問題也逐漸顯現。由於證券、期貨交易具有無紙化、信息化等特點,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聯網、3G通信等先進技術傳遞信息和意圖,加大了事後取證的難度,導致實踐中查辦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數量與實發案件數量相差甚遠。“行政調查期間,證監會可以使用一些客觀證據,但是到了刑事司法調查和審理階段,對證據的要求就要高得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一方面,查處內幕交易的難度正在不斷加大;另一方面,責任人的懲處卻猶如隔靴搔癢,起不到實質性的效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的介紹,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但立案調查的只有153件,佔比僅僅三分之一。“內幕交易的目的是要獲得高額的回報,因此光有經濟性的懲罰是遠遠不夠的,證券類案件涉及到對社會公衆利益的侵害,懲罰應該更重。”一位市場人士告訴記者。
鑑於此,“兩高”歷時兩年調研後聯合起草並審議通過上述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在業內看來,原來處於“疑難”中的內幕交易行爲均得到明確的定性和司法懲處,市場的交易環境將向着更公正、更公平的目標靠近。
內幕交易主體範圍明確
在《解釋》中,內幕交易主體範圍的明確是最大的亮點之一。據瞭解,《解釋》在第二條中規定了三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一是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員;三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的人員。
“由於採取了無紙化的交易模式,而中國社會又是人情社會,有很多的關係很難用證券法的現有關係來涵蓋,現在把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範圍細化,使得打擊內幕交易更有針對性。”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也表示,《解釋》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範圍,有助於減少內幕交易案件的發生。“此前,對於知情人的近親屬、關係密切人員,法律法規並沒有界定清楚。比如,知情人的配偶由於與知情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可以從知情人出差方向、交往人員等信息判斷得出重大重組及相關信息,進而利用該信息從事相關股票交易,而這種人員不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但具有獲取內幕信息的便利條件,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界定。”
此外,《解釋》還表示,在內幕消息的敏感期,把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的初始時間也認定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澄清了一直以來打擊內幕交易的盲點。“相關人員動議、籌劃或執行初始時間認定爲內幕信息形成之時,壓縮了內幕交易操作空間,有利於回擊涉案人員關於購買相關股票是在內幕信息形成之前的狡辯。”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內幕交易認定細節的明晰將增強資本市場監管力度,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民事賠償也應儘快提上日程
除了懲處,司法上保護投資者利益也亟待加強。“《解釋》屬於刑法,並不涉及民事賠償訴訟方面的問題。”一位業內資深律師對記者表示:“雖然從客觀上也有助於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的推進,但內幕交易民事賠償部分仍然無法可依。換句話說,當散戶不幸碰上了內幕交易案,眼下仍沒有人爲其虧損來“埋單”,而一些內幕交易犯罪者蹲完監獄後,其後半生仍然‘很幸福’。”
對此,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的有關負責人日前在回答投資者提問時表示,中小散戶通過證券侵權民事訴訟尋求賠償,不但存在實體法律規範欠缺的問題,也遭遇了諸多訴訟程序方面的障礙。“證監會對此問題高度重視,不斷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頂層設計,一方面繼續與最高法院密切配合,探索舉證責任倒置等制度創新,積極推動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暢通民事賠償訴訟渠道;另一方面將以強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爲出發點,對《證券法》進行進一步評估,推動立法部門啓動《證券法》的修訂工作,按照精細化立法模式,建立健全民事責任追究等制度,增強法律本身的可訴性,充分保障投資者有效行使各項權利。”
當然,僅僅依靠一兩部司法解釋來將市場裏各種表現形態的內幕交易剷除乾淨,可能是不夠現實的。在逐利爲根本前提的資本市場,打擊內幕交易或許將是一場永無止境的戰鬥。對此,市場各方提出過大量的意見,包括極大提高內幕交易的違法成本,而不僅僅只是限於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最高5倍的罰金;改變辦案式的行政監管,而改爲構建儘可能廣泛的監督體系,並採取重獎舉報內幕交易的策略;支持民間集體訴訟,這樣無限加大違法者的成本,同時也最大程度地保護了分散的衆多中小投資者;還有就是加大對證券一級市場的監管和處罰力度。“監管層應當根據內幕交易在中國資本市場的特殊性,對症下藥,採取切實措施,纔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市場人士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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